據新華社電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有七種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將被從重處罰,即:有較嚴重后果的;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拒絕提供真實姓名、住址的;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在緊急狀態情況下違反治安管理的。草案與現行條例相比,新增了多種情形。
草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已被公安機關發現,行為人逃避處罰的,不受此限。處罰種類增加三種
草案在現行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處罰種類之外,新增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照,限期出境等三種處罰,使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增加到六種。
草案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處罰時,被處罰人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依據本法分則的規定,并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草案規定,行政拘留最長為15日;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據專家介紹,草案維護了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行政拘留最長為15日的規定。但現行條例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兩種以上行為分別被處行政拘留、合并執行時,沒有規定上限。草案針對這種情況,對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設定了上限,即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草案還將條例規定的大多數情況下拘留處罰為1日以上15日以下,細分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個檔次,以便公安機關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張旭東沈路濤)草案解讀個人被處2000元以上罰款可要求聽證
根據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當公安機關作出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且不必承擔聽證的費用。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的罰款時,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治安管理處罰的聽證程序適用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草案在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簡易程序,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人民警察當場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草案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需要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專家認為,草案取消行政復議前置的程序,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救濟渠道的權利,使公民能自主選擇相應的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開始立法打擊“足球流氓”
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圍,這意味著我們已經開始借鑒其他國家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通過立法方式確保大型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
按照草案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處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單處警告:未經許可,強行進入場內的;未經許可,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草案還規定,對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比賽;違反的,可以強行帶離現場。
參與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充分借鑒了英國、意大利等國通過立法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將為我國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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