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風險 保險資金投資股市有嚴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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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5日 11:19 上海證券報 | |||||||||
    今起施行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就保險資金直接入市的資格條件、投資范圍和比例、資產托管、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禁止行為、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七個方面做出了明確的界定。     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投資者。他們所投資的股票品種限于流通 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
    ST等七類股票不得投資     暫行辦法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具備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理念,優化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并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對于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其價格在過去12個月中漲幅超過100%的;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1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出現嚴重虧損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等7種股票,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投資連結保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可以為100%。保險機構投資者為萬能壽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80%。保險機構投資者為其他保險產品設立的獨立核算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應當按成本價格計入A股投資余額。     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     暫行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可選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作為股票資產托管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等12個條件。     持有一只股票不得超過其流通股30%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流通A股股本規模的30%。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如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保險機構投資者10%以上股份的,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該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的股票。保險公司投資股票,不得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機構,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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