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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城建與特許權經營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5日 06:35 經濟參考報

  1、 民間資本可以投資哪些城建項目

  基礎設施市場準入的控制權,有些在中央有些在地方。中央政府掌控的領域主要是電力、電信、鐵路、航空等;近年來民間資本實際上取得的突破,基本上集中在地方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掌控的領域,如道路、水務、公交、燃氣等。在今后一段時期內,民間資本最現實的選擇仍然是城市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濟基礎設施,即永久性工程構筑、設備、設施和它們所提供的為居民所用和用于經濟生產的服務。這些基礎設施包括公用事業(電力、管道煤氣、電信、供水、環境衛生設施和排污系統、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系統),公共工程(大壩、灌渠和道路)以及其他交通部門(鐵路、城市交通、海港、水運和機場)。另一類是社會基礎設施,通常包括文教、醫療保健等。

  要說明什么是與民間投資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則需要對上述內涵作一些剔除。第一,從地域范圍來看,凡農村的和城間的基礎設施均不必計入,如灌渠、城際交通等。第二,從資本關系來看,凡由中央政府投資并經營的基礎設施均應扣除在外,如鐵路、電力(熱電廠除外)、電信(用戶駐地網除外)等。第三,從產權關系來看,由于長期以來混淆了“所有制”與“所有權”的概念,受“全民所有制”理念的誤導,政府的資本、企業至今尚未做到“產權清晰”,“你投資,我擁有”的現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投資的某些資產可能不屬地方政府所有,例如城市配電網;原屬中央政府的資產也可能交給地方政府“屬地化管理”,例如機場。民間投資關心的是哪些基礎設施可以由地方政府決策準入。

  根據以上區分,民間資本有希望進入的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有:

  1. 經濟基礎設施

  公用設施:供水排水、供燃氣、供熱、公園、環衛設施、排污系統、固體廢棄物收集和處理系統、電信的用戶駐地網等;

  公共工程:道路、橋梁等;

  其它交通:地鐵、城市交通、港口、碼頭、機場等。

  2. 社會基礎設施

  幼托、學校、文化藝術體育場館、醫院診所等。

  但是以上所列僅只是目前的情況。一方面,民間投資具有水銀瀉地、無孔不入的特點;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城市政府不僅有了“不求所有、只求所在”的開放意識,而且有了“保護公民合法所有權”的信用觀念。情投意合,兩相情愿。2、城市化對基礎服務的巨大需求

  在城市基礎領域,對民間投資的巨大需求將來自三個方面:第一,現有設施不能滿足現有城市人口的需要;第二,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轉化將不斷擴充基礎服務的對象;第三,許多基礎設施中的政府資本將會減持、退出。歸根結底,這些機遇都是源于高速推進的城市化。

  城市化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經濟結構的空間調整或橫向調整。一些較低層次的結構調整問題,例如農村經濟結構、農業結構、區域經濟結構、文化教育結構、生育人口結構、城市結構等等,只有以城市化為基礎來討論才更有戰略意義。城市化帶來的需求結構的巨大變化,將徹底打破許多商品及服務低水平的供求均衡。城市化引發的所有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土地)的重新配置,都將向合理化、集約化的方向進行。

  對于城市化,長期以來直至改革開放初期,我們一直逆規律而行,采取禁止的態度(“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之類),后來又改為限制的態度(“發展小城鎮”之類),致使我國的城市化遠遠落后于工業化,城市人口比重屬于全球最低之列。按照國際通行的口徑來比較,我國農業人口比重不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高于非洲平均水平,高于印度、印尼等人口大國。

  實際上,中國的特色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口住在農村但并不從事農業。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02年按城鄉劃分的鄉村總人口比重為60.91%,按三次產業劃分的第一產業就業人員比重為50%;這大體上可以反映出,農村的非農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0%。

  中國的另一特色在于“城市”主要是行政范圍而不是產業區劃,因此所有“城市”中或多或少都有鄉村,都有農業人口。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北京,其農業人口比例(8.5%)仍然高于全歐洲的平均水平(8.2%);至于重慶,則完全是個農業“城市”,鄉村“城市”。

  從1985年到2002年,我國城鎮人口平均每年遞增4.2%,這反映出城市化的速度;城市建成區面積平均每年遞增6.2%,其高出城鎮人口增長率的兩個百分點,反映出城市化的質量不斷提高。假定在實現全面小康之前能夠一直保持這樣的速度,那么2020年的城鎮人口將達到10.5億人,比2002年(5.02億人)高出一倍還多;2020年的城市建成區面積可達到7.7萬平方公里,比2002年(2.6萬平方公里)高出將近兩倍。即使如此,全面小康之際的農村人口仍約占總人口的25%,僅相當于目前伊朗、蒙古、墨西哥等國的水平,或1990年時南美洲的平均水平。

  增加一倍的城市人口,增加兩倍的城市建成區,這就是城市化的濃縮內涵。如此規模的城市化進程,必然要依靠數額巨大的基礎設施投資作為支撐,民間資本大有用武之地。3、建立特許權經營制度

  “要不要”讓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對于各級政府來說這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了。但是“能不能”使得民間資本順利進入基礎設施領域,則仍然取決于各級政府的改革決心和改革力度,因為這要涉及到諸多的制度建設,絕不是只靠領導表態就能解決的問題。

  民間資本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許權經營。為了大面積地促進民間資本的投資,政府方面需要采取法制化的、規范性的措施,也就是建立特許權經營制度。政府需要從項目審批制度走向特許權經營制度,特許權制度包括法規與合同兩個層次。

  特許權(concession)經營與特許(franchise)經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有契約關系,特許人提供擁有產權的商業技術和經營訣竅并對受許人進行培訓,受許人交納一定費用取得使用權。典型例子是連鎖店。特許權經營則是政府對特定產業的一種規制手段,以特別授權的方式批準所選派的經營者進入市場。典型例子是銀行業的準入、美國禁酒時期的酒商許可。

  基礎設施領域的特許權經營,是指政府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特別行政許可,由民間資本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安排融資、承擔風險、開發建設、獲取回報。廣為人知的BOT(建設-經營-移交),就是特許權經營的一個具體類別。此外還有其他20多個類別,如BT(建設-移交)、BOO(建設-經營-擁有)、ROO(改造-經營-擁有)等。特許權經營是沒有固定程式的一種投融資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發展出許多品類。

  特許權經營在發達國家中已成常例。1994年開通的、目前世界上投資最大的(150億美元)竣工項目--英法海底隧道,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個;我國在八十年代完成的BOT項目--由香港和合公司(胡應湘)建造的廣東沙角B電廠,是發展中國家特許權經營的首批范例之一。

  很多類基礎設施曾經長期由政府壟斷,在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壟斷一般是以法律形式確立的。為了吸引民間投資,就需要廢除一些舊的法律條文,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形成特許權經營制度。其主要內容,是明確特許權項目的性質、明確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明確政府的規制、明確特許權授予程序及一般性原則等等。4、從項目審批制度走向特許權經營制度

  我國投融資體制的根本性制度是審批制度。政府資本即使在一些競爭性領域也能保持壟斷,排斥民間資本,這往往不是依靠法律法規,而是依靠審批。例如,民營的吉利轎車能夠問世,當然是由于浙江省計委批準了汽車廠項目;但很長時期內吉利轎車都屬于黑車之列,這又是由于國有的汽車行業協會不批準它進入汽車目錄。

  這種以審批為基礎的對民間資本的排斥,不同于國外以法律為基礎的政府資本的壟斷,所以在中國出現了市場經濟國家所沒有的壟斷新品種:“行政性壟斷”。

  基礎設施原屬壟斷性領域,以“不予審查”、或雖經審查但“不予批準”的方式阻礙民間資本進入,更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一旦某個項目確實需要民間資本的話,也只須在項目審批時“松綁”就可實現,似乎沒有建立特許權經營制度的必要。所以我們看到,中央職能部門所做過的相關工作,只是原對外經貿部1994年發布的《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原國家計委、原電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原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局1997年4月聯合發布的《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文件雖然是針對基礎設施項目,但只限外資,內容也是強調外匯管理、項目審批、計劃審批等,沒有多少特許權經營的內容,早已失去指導意義。

  本來,在廣東沙角B電廠走完了BOT的最后一步--移交政府之后,在包括日照電廠、山東中華電力等一系列項目的合同簽訂之后,特別是在原國家計委親自操作了廣西來賓B電廠的項目融資商務程序及談判之后,完全有可能提煉出大量共性的內容,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特許權經營法規。但是很遺憾,職能部門對行政審批顯然比對制度建設更為熱衷,所以長期維持著有特許權項目而無特許權制度的局面。

  制度欠缺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弊病之一,就是使得本可以在宏觀層面上公示、明朗化或解決掉的問題,卻在一個個的具體項目上反復出現,引起爭執,費時費力,難以形成共識。西氣東輸可以看作是基礎設施項目(管道運輸),國家宣布歡迎外商投資、甚至歡迎外商獨資,也確實有一批外商興沖沖前來洽談;但直至管道即將建成(2004年10月)之際,仍然未能達成特許權協議,外商也已經退出殆盡。從反映出的分歧來看,多為制度性問題,本不必在項目商務談判的層次上去討價還價。

  上行下效。對于城市基礎設施,一些城市政府也是習慣于通過項目審批來授予特許權,一般是以紅頭文件的方式來確立項目及項目公司。問題在于,基礎設施的投資和經營是一個長過程,遇上政府換屆或文件清理,當初的紅頭文件未必能夠保持效力。此外,一些需要有詳盡描述的內容,如價格調整、政府規制、市場保證等,很難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闡述清楚。

  最近,建設部發布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這個《辦法》涉及的行業面窄、特許權品種少、片面強調政府權力,不像特許權經營制度,倒像是“條條干預宣言”。5、特許權經營制度應該包含兩個層次

  就特定城市的特定領域而言,特許權經營制度可能以相對簡單的方式來建立,例如可以由政府直接與民間資本簽定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以此規范雙方的權力、責任、義務、利益等。典型的例子如香港在電力建設方面的特許權授予文本,全稱是《香港政府與下列公司達成的管制計劃協議: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埃克森能源有限公司、半島電力有限公司、九龍發電有限公司、青山發電有限公司》,簡稱《管制協議》。此后這5家公司在香港新建、改造任何電力項目,都不需要再與政府簽其他合同了。

  但是我國有4個直轄市、275個地級市、381個縣級市,這些城市對民間資本的態度各不相同,每個城市又有許多門類的基礎設施,所以不太可能都用合同范本的方式來推進制度建設。一般地來說,對于民間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需要建立起包含兩個層次的特許權經營制度。

  第一個層次,由省級政府(或地級市政府)頒布關于特許權經營的地方性法規,建立起較高級別的政策依據和原則規范,同時又具有較好的透明度。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第一部特許權經營法規,其開創性意義自不待言。

  第二個層次,有了法規和體制基礎之后,具體到每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由城市政府和民間投資者簽訂特許權經營協議,以合同的方式確保項目的商業化運作。除了關于工程規范、服務質量等因項目而異的內容之外,特許權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關于商務、財務、法規的條款,其基本宗旨可概括為盡可能提高項目經營條件的確定性與合理性,也就是規范項目的盈利。

  總之,為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關鍵問題不是加強審批或放棄審批,而是建立起特許權經營制度。這個制度包括政府層面的法規和項目層面的合同,兩者不可偏廢。[相關文章]《特許權經營法規的基本框架》[相關文章]《 產業整合期盼民間資本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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