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陽
縣長的選舉可不可以實行“海選”?退一步講,縣長候選人的產生可不可以實行“海選”?這些問題可以作為制度方面的探討,但對照現有法定程序,答案則是否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中的相關規定,縣長只能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長候選人是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主
席團提名或人民代表十名以上提名然后確定的。
齊齊哈爾市“海選”縣長,把“提名權”交給“群眾”,明顯是對上述法定程序的視而不見,而事實上,所謂“海選”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海選”,所謂“群眾”更非真正意義上的“群眾”。其“海選”的過程如下:“由‘用人單位’——富裕縣的中層以上干部,現場提問、民主測評、當場宣布結果,‘海選’出第一輪6名候選人,再經過差額考察等程序,最后選出。”(見10月19日新華網)“差額考察”是什么“程序”,又由誰“考察”?“最后選出”是不是還要走一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過場?報道原文如此,語焉未詳,從中讓人有一種感覺——在縣長的產生過程中,富裕縣人民代表大會被繞開了,或者成了擺設。
這是一個看似“民主”的過程,但將一縣之長——縣級人民政府長官的提名交給“中層以上干部”亦即政府部門的官員們來提名,拋開程序上的不合法不提,也實在有違“民主”的實質。政府豈能由政府自己產生?“用人單位”的說法雖然形象,但一個“縣長”的“用人單位”應是全縣人民,而不是“政府”,更不是“政府”中的“中層以上干部”,“富裕縣的中層以上干部”竟然成了縣長的“用人單位”,對用誰不用誰自己說了算,這不是很滑稽嗎?“人民”的位置在哪?“權力機關”的位置又在哪呢?
依照法定程序,縣長經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之后,將負責組織政府包括對政府各部門長官的提名、任命,這些各部門的長官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中層以上干部”,而富裕縣的做法卻相反——縣長竟然是由“富裕縣的中層以上干部”提名的。
所謂把“提名權”交給“群眾”,這里的“群眾”也似是而非,“群眾”總是相對于“干部”、相對于“政府”而言的,而“中層以上干部”是“政府”的“中層以上干部”,顯非群眾。從法律上講,富裕縣的選民已將選舉縣長的權力通過對縣級人大代表的直選賦予給了人大代表與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賦予給了“富裕縣的中層以上干部”。選民將提名、選舉縣長的權力賦予給人民代表之后,即使是選民自己也已不能直接行使提名、選舉縣長的權力,更遑論“富裕縣的中層以上干部”呢?
“把提名權交給群眾”,作為干部任用的改革舉措,其思路是好的,但這種好的舉措,目前卻只能在一定范圍內適用。
從報道中可知,富裕縣的縣長“海選”是在齊齊哈爾市市委主導下實行的。給人的一種感覺是,齊齊哈爾市有關方面不僅缺少對程序的尊重,甚至缺少對形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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