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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慣例護航再保險交易(鄭博士談再保)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2日 02:4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鄭云瑞

  再保險法主要是從長期的再保險實務中形成的再保險慣例,這些再保險慣例調整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調整再保險交易,確保了國際間的再保險業務順利進行

  再保險的慣例貫穿于整個再保險交易活動的過程之中,再保險交易活動處處體現了再
保險慣例

  再保險交易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一個協議,按照協議條款規定的條件,原保險人分出一定數額的再保險業務,而再保險人則同意接入原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這種協議就是再保險合同,再保險法律主要來源于合同法。即使在再保險制度發達的英國、法國、德國、瑞士、美國等國家,也沒有再保險的專門立法,我國的情況也是如此。

  由于再保險交易具有國際性,大多數交易超越國境,即使通過國家的立法,也難以協調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再保險法主要是從長期的再保險實務中形成的再保險慣例,這些再保險慣例調整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調整再保險交易,確保了國際間的再保險業務順利進行。

  再保險結構

  再保險慣例與再保險業務的性質及其功能關系密切,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全部或者部分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保險人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減少可能的損失。保險人希望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實際上與直接保險中的投保人希望通過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是完全一致的。保險人在承保某一特定的風險之后,認為由自己全部承擔風險責任不安全,希望通過某種方式與其他人共同分擔風險責任,以便一旦發生風險,保險人不會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

  原保險與再保險存在某些差異,在原保險中,投保人將大部分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投保人自己承擔風險的份額表現為向保險人繳付的保險費,投保人所繳付的保險費與轉嫁給保險人的風險相比,僅占相當小的份額。然而,在再保險中,原保險人在分出分保業務時,僅將少量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自己承擔了大部分風險。保險人所關注的是,其所承保的風險整體規模,確保其整體業務不會因某一巨額風險而受到嚴重的影響。

  這些清楚地說明了再保險結構,而再保險結構實際上歸結到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在再保險中的地位和作用。無論是原保險人,還是再保險人,均在再保險合同的締結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均從相反的方向實現了自身的目的。

  如果要對再保險性質和作用作出一個恰如其分的評價,那么,我們必須從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的角度去觀察,分析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再保險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交易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是如何達成妥協并在完成的交易中實現各自的目的。

  從再保險業務的源頭看,原保險人為了獲得部分保障,分散經營風險,將部分風險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從而到達穩定經營的目的。

  問題的關鍵是,原保險人在什么時候、應當如何分出保險業務。原保險人的業務保有的份額,不僅對原保險人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再保險人也具有同等的意義。在通常情況下,自留額的確定取決于業務的質量。

  再保險實務

  在再保險實務中,通過確立硬性的規則,來規定原保險人的自留額是不可行的。首先,原保險人根據自身能夠承擔的風險責任大小,確定再保險業務的自留額。自留額的大小不僅與所承保的業務有關,而且還與發生全損或者部分損失的可能性密切相關。其次,可能發生損失的數額是能夠根據風險的性質確定的,風險等級越高的業務,其所產生的損失的數額和耗費的成本越高。對業務的正確分類,是建立自留額制度的前提,并成為現代再保險業務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現代再保險業務運作的基礎。如果能夠準確地估計損失的,原保險人可以將名義自留額略微高于可能發生損失的數額。再次,原保險人可能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與其自身的財務狀況,如保險費收入、資本準備金、償付準備金等保持適當的比例。以上是原保險人確定自留額的大原則,再保險的功能在于吸納原保險人自留額之外的剩余部分業務,為原保險人分擔自留額之外的風險,借以穩定原保險人的經營活動。

  原保險人決定自留額與再保險決定接受再保險的份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無論是原保險人,還是再保險人對最大損失的估計,都不可能非常準確,只能根據以往的經驗計算出可能的損失額,而且可能事后證明這些估計是錯誤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再保險真正的功能在于處理溢額風險,而不是僅僅處理不良風險。

  從整體看,再保險風險的聚合未滿期責任顯然要比直接保險所保留的聚合未滿期責任要大,這是非常自然、正常的現象,保險人有權保留危險等級較低的業務,而分出危險等級較高的業務。

  然而,不能就此認為,再保險的功能是為了分出少量優質業務,分出大量不良業務。如果這樣的話,再保險業務的經營將失去均衡,打破了再保險運作的常規,使再保險人蒙受巨額損失,長此以往,再保險人將無法維持正常的經營,最終導致原保險人失去再保險的保障。因而原保險人必須部分讓利于再保險人,在好的年份里出讓部分溢額利潤,而在不好的年份里獲得損失的補償。

  從再保險人的角度看,再保險人的業務就是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分保業務。再保險人以某種方式接受原保險人分入的再保險業務并獲得適當的盈利,如果再保險人持續遭受損失,那么,再保險人將不能構筑維持正常經營活動的財務保障。

  因而為維持正常的再保險經營活動,再保險人遵循特定的經營原則,清楚地區分臨時再保險與合同再保險之間的差異,臨時再保險使再保險人可以自行控制分入業務的風險質量,而在合同再保險中,再保險人不能自行控制分入業務的風險質量,因此,在臨時再保險中,再保險人能夠有效地控制分入業務的風險,降低損失賠償。

  總之,再保險的慣例貫穿于整個再保險交易活動的過程之中,再保險交易活動處處體現了再保險慣例。再保險慣例明確了原保險人、再保險人的地位與作用,體現了原保險人、再保險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是原保險人、再保險人從事再保險交易活動的行為規范。

  (作者系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0月22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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