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往往比較簡單、借貸關系明確、被告多為小老板、案發后往往“不翼而飛”、糾紛多緣于故意拖欠不還……具有這些“怪”特征的案件,就是日前越來越多的汽車消費貸款官司。
今年10月1日,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開始施行,這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出臺的規定,試圖扭轉目前“車貸”官司激增的局面。
今年,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的車輛抵押貸款案件共有45件,占全庭總案件數的45%。法官顧鳳根告訴記者,這類官司的借款人多為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多少也算是個老板”。在該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成為被告的這類“老板”共有34人,占全部被告的3/4以上。
由于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這些借款人往往更容易獲得貸款,然而在還貸時,部分借款人卻露出了自己的“另一面”。在南潯區法院今年上半年審理的案件中,有18起案件的借款人“乖乖地”還清了全部借款本息,這一比率高達近40%。法官分析說,可見這些被告手頭明明有錢,就是故意拖欠不還,只有被告上了法庭,才不得不清償借款本息。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這些被告中有高達84.4%的人常住外省市,這也給他們的突然“失蹤”帶來了便利。
據統計,到今年上半年,全國汽車消費貸款余額已超過1800億元。然而從2003年底至今,至少有超過945億元的個人汽車貸款無法回收,不良貸款率超過50%。
汽車消費貸款中的抵押物即車輛的流動性,往往使得車貸抵押這張“底牌”失去實際意義,從而容易引發“車貨”糾紛。
目前,車輛貶值迅速,抵押時的車價往往高于借款額,但一段時間過后,車價下降,其價值與借款額相差無幾,甚至遠遠低于借款額,這時借款人往往會選擇放棄還款,以車抵貸。
“銀行缺乏對借款人資信進行監控的有效手段,也成為產生眾多‘老賴’車主的溫床。”銀行承認,由于個人的收入、臨時居住地等基本情況由其自行填寫,沒有相關材料加于證實,加之未建立全社會信用評價體系,銀行對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審查其實形同虛設。
事實上,銀行在向購車者貸款時,已將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現行的車貸履約保證險是消費者申請汽車按揭貸款時購買的一種信用保險,萬一借款人不能按約定還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銀行損失。
而當風險轉移到自己頭上之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缺陷又使“老賴”車主有機可乘。據了解,保險公司開辦車貸險,主要目的是想帶動其它車險業務,比如車損險等。但事實是,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居高不下。2003年第一季度,廣州地區各財險公司車貸險平均賠付率高達135.57%,個別公司的賠付率甚至達到驚人的400%。
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統計,由于銀行和保險公司風險較大,今年僅有10%的新購汽車能從銀行得到貸款,而去年這一比例為30%至35%。顯然,要使汽車消費貸款市場健康地發展,建立資信審查體系,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就顯得更為迫切。
2004年10月1日,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新《辦法》專門設立“風險管理”一章,要求貸款人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和汽車貸款預警監測體系,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對汽車貸款實行分類監控以及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等。
針對目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新《辦法》還強調要求借款人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此外,《辦法》還要求貸款人之間建立汽車貸款信息交流制度,這就意味著如果借款人出現任何晚還或不還貸款的“蛛絲馬跡”,其信息將很快出現在“黑名單”中。
盡管如此,新辦法真的能夠使車貸業務起死回生嗎?這對銀行、保險公司和車商來說,都是一個大大的問號。(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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