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三農問題的核心 土地制度問題亟待解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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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1日 08:54 中國經濟時報 | |||||||||
大勢觀察曉亮 土地問題從來是“三農”問題的核心 現在我們國家正在探索“三農”問題的根本解決途徑,為此必須把土地產權制度的研究和解決放在重要位置,要作深層次思考。
從歷史上看,農民的增收問題從來是同土地產權制度的安排、土地的如何使用,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 新中國建立以來,農地制度的重大變革有四次,四次都對農民的增收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發生過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應以生產力為標準,實事求是地總結這些變革的經驗和教訓,才可以起到以史為鑒的作用。 第一次土地制度的變革,就是土改,這項改革在根據地于解放戰爭期間就完成了,全國則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改革的實質是消滅封建土地制度,使農民平均地分配到為自己所有的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其性質屬于民主改革,但也有某些社會主義改革的內容,如消滅富農。是用一種私有制代替另一種私有制。它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促進了國民經濟的迅速恢復和發展,效果顯著。 但土改以后即發生農民走什么道路的問題:是自發地讓他們發家致富(即“老婆孩子熱炕頭”),走新富農道路,還是走互助合作道路。從現有資料看,劉少奇主張走前一種道路,曾發生過山西省委向華北局的報告,以及對東北出現前富農的態度;毛澤東則主張走互助合作的道路。爭論的結果,當然是毛澤東思想的勝利,標志就是中央發出了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道路的決定。 第二次土地制度的變革,即1953年到1955年的初級合作化運動。實際是農民把自有的土地和牲畜等生產資料交由初級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入股分紅。這項變革也推動了生產的發展,但推動有限。根據現有資料,糧食作物合計,如以1952年為100,1953年為101.6,1954年比上年高,為102.3,1955年又比上年高,為109.0,1956年為上年的104.4。其中稻谷、玉米的增長幅度稍大。但毛澤東把這種合作社定義為半社會主義性質,認為入股分紅是私有制殘余。而社會主義改造則是要消滅私有制。 第三次變革則是在1955年批判鄧子恢的“小腳女人”的前提下,掀起了高級合作化運動,取消入股分紅,把農民的土地由私有變為集體所有,我的看法,實際就是無償地剝奪農民。根據現有的資料,這項變革不但沒有促進生產,而且使產量下降。一些地方出現宰殺牲畜的現象。小麥產量如以1956年為100,1957年下降為95.3,大豆由1956年的100下降為1957年的98.2,玉米下降到92.9。以后經過合并高級社,人民公社化,雖然農業生產在個別年份有所提高,但總體上并沒有好轉,甚至還出現幾年的天災人禍,餓死幾千萬農業人口。“大躍進”實際成了“大躍退”。 第四次變革是在上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指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最后形成的模式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其特點是土地的經營權和絕大多數剩余產品索取交給了農戶,農戶成了經營主體。同時廢除了人民公社體制。這項改革由于與農民的個人利益直接掛鉤,從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勞動生產率獲得前所未有的提高。終于使中國農民的收入明顯提高,使中國城鄉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一下子得到解決,并且拉動了農村的消費品生產,促進了整個社會產業結構的調整,成效最為突出。 四次土地制度的改革,有的成功,有的并不成功,這只能以生產力標準作為判斷標準。第一次和第四次,即土地改革和家庭聯產承包是完全正確的。第二次,組織互助合作,辦初級社也是要肯定的,但只此一條道路,否定富農經濟、家庭農場的發展,值得研究。第三次改革實際上是走集體農場道路,無償剝奪農民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則不能肯定,至少是消滅私有制太早了。 但現在的家庭承包責任制,只是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經營主體的調整,盡管法規規定了經營承包三十年不改變,但期限總歸是有限的,這樣農戶用地與養地的結合難以保證,加上一家一戶單獨經營,規模效益難以獲得更大提高,因而其對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也會受到限制。這大概是1985年以后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增長放慢的根本原因之一。 從以上四次土地問題的變革中可以看出,土地問題確實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土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只能繼續通過改革來解決。 現實中農村土地制度有三個問題亟待解決 現階段中國農村的土地問題,從深層次上說,都屬于根本制度問題。農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說到底,也是根本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這三個問題是: 第一,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是合作化后期依靠剝奪農民的所有權而形成的。現在應當指出的是,農民把土地充公,是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的,是靠政治運動的壓力造成的。這種做法符合不符合馬克思、恩格斯不剝奪小農的教導?另外,這樣做了以后,土地的所有者主體究竟是誰?如果說,在計劃經濟時期,人民公社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政社政企不分,還有一個形式上的“集體所有”能說清的話,那么,到現在,在實行市場經濟的情況下,人民公社制度已經廢除,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地方早已不存在了,是不是就歸基層政權所有呢?它的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說是歸基層政權所有,豈不是支部書記所有嗎?這種產權主體不清晰的土地制度,符合不符合市場經濟的需要?能推動農村的市場化改革嗎?所以,現在是到了明晰農村土地產權的時候了。 由于中國土地制度本來就很復雜,各地情況不一,因而改革的思路、辦法決不能搞一刀切。看來只能遵循“耕者有其田”的原則,實行國家所有(大片由林、荒漠、國有農場等)、集體所有(農村的荒漠荒坡等)和農戶的宅基地、承包田等多種形式。 現在有人主張土地長期承包,給農民以經營權、使用權,三十年、五十年不變,當然也是一種辦法,但我認為不是最好,因為這樣解決不了農民的用地養地等問題,也解決不了農民的后顧之慮。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最好是還土地的所有權于農民,農民也最愿意接受這種辦法。只要還土地的所有權于農民,土地才能真正流轉起來,并在這個基礎上,發展真正的合作社經營,發展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二,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還沒有得到確認,自然也就不能使它的所有者獲得應得的報酬。我們國家第一次提出按生產要素分配時,連勞動都沒有放在里面,只是我們提了意見后,才把勞動同資本、技術等放在一起,但是仍沒有把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為此我也寫了文章,建議把土地加上去,這也是一個根本性問題。我們國家的土地是稀缺資源,但由于誰都不把它作為可帶來收入的生產要素,實際上誰都不愛惜土地。連農民都是這樣。 第三,在國家的工業化、現代化、城市化過程中,必然要占用、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失去土地,沒有生活來源,何況占用、征用是強制性的。占用、征用必須給農民以補償。這些國家都有明文規定,按說似乎沒有問題了,實際不是這樣。一是征用補償費標準太低(包括安置補償);二是補償費等未必都能落實到農民手中,這是有大量調查可以作為證明的;三是國家征占農民的土地以后,轉手以高價賣給開發商賺錢,這種壟斷國家一級市場的行為,合理嗎?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的利益能得到保護嗎?因此,我主張今后把征用(征收)、占用區別開來,征用盡管有強制性,但必須給補償,農民有多少損失,就應給多少補償。而占用,則是公平交易,是可以討價還價的,征用只限于國家建設用地(如修公路、鐵路,搞基礎建設),占用指商業用地(如蓋住宅、學校、醫院等公用設施等),則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原則。由開發商按規則直接向農民購買,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權限,也要適當限制,使政府只是執法者,不能成為利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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