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兩年多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正面臨重大突破。記者昨日獲悉,由銀監會起草的《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本月18日起公開征求意見。信托房產業均受益
據介紹,該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對于存續期限不少于3年,募集額不低于5億元的房地產信托項目,其信托合同份數可以不受200份的限制,而“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
含200份)”正是《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所明確要求的。昨日,衡平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房地產項目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如果征求意見稿一旦定版,對信托投資公司和房地產開發商來說都是一個好消息。這說明監管層已流露出這樣一個態度,那就是在規范運作的前提下,信托投資公司可以更多地進軍房地產業,“這也算得上是該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收益的15%作為管理費
據了解,信托投資公司以貸款方式運用房地產信托資金時,只能對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 但征求意見稿第43條表示,如果信托投資公司具有5個以上熟悉房地產知識的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了深入詳細的盡職調查、信托合同份數未超過200份等六個方面的條件,即便是不完全具備“四證”的房地產項目,信托投資公司依然可以發放信托貸款。
意見稿還指出,信托投資公司收取信托收益的15%作為管理費,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為保管費。當房地產信托資金未能實現收益時,信托投資公司和保管人不得收取管理費或保管費。
據介紹,對“四證”不全項目的補充規定,實際上是放寬了信托資金貸款的發放,而將信托投資公司和保管人(即符合條件的銀行)收取的費用進行明確規范,也是第一次。本報記者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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