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建設部公布了《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投標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都被列入需擔保范圍之內。除了對于開發單位要提供業主工程款擔保以外,承包商也要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擔保,以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這意味著,除了工程款更有保障外,農民工的工資今后也更加有保障。
(劉揚)
《市場報》 (2004年10月1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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