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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號”基金公司航期尚遠?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11:45 21世紀經濟報道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進程遠沒有那么快。”日前某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早在1個月以前就宣布原則上同意商業銀行發展基金業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近日又獲悉工商銀行有望率先獲批,不過這位知情人士對此消息的準確程度持保留態度。

    在獲得進入資格后,“銀行號”基金公司離我們到底有多遠?

    “工行號”猜想

    某商業銀行基金托管部人士告訴記者,對于所謂工商銀行有望獲批成立第一家商業銀行發起的基金公司的說法,其實是工行希望效仿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模式———以海外機構回內地合伙投資的形式組建。據悉,工行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之時正值人民銀行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之事正式表態,因而在某種程度上給市場以錯覺。

    銀行涉足基金在海外極為普遍,而國內也不乏外資銀行參股基金公司的先例。2003年3月,湘財合豐基金管理公司(今湘財荷銀基金管理公司)向荷蘭銀行出讓了33%的股權,開外資銀行參股國內基金公司之先河。

    今年6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2004年在華外資銀行會議”上首次表態,表示正在醞釀和研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準入問題。此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獲批成立,這算得上是首家內地銀行間接參股的基金公司,其三大股東分別為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67%)、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6.5%)和美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6.5%),其中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則是中國銀行在海外設立的全資附屬機構,也是中國成立時間最早的海外投資銀行,中國銀行借此將觸角成功延伸到基金業。

    同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工商銀行,其海外機構工商東亞職能與中銀國際控股相似,成立于1998年的工商東亞,是由中國工商銀行和東亞銀行攜手收購英國國民西敏證券(NatWest Securities)亞洲區證券銀行業務而成立的合資投資銀行,據這位知情人士介紹工行的計劃極有可能是工商東亞以合資者身份在國內組建基金公司。

    政策救市之“基金版”?

    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集工、農、中、建有關負責人召開關于銀行發展基金業務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座談會,證監會、銀監會相關人員出席了此次會議。

    “我都沒想到關于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事會這么快公布。”一位參加了9月15日座談會的人士透露,“這其中很大程度上還是出于穩定市場信心的考慮。”

    9月9日大盤跌破1300點的市場心理關口,9月13日一度跌至1258點。9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經濟工作會上的講話談到落實“國九條”,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市場連續兩日走出報復性反彈行情,而9月16日出臺的央行同意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無疑也是對于市場的一個重大利好。

    “實際上現在從監管層到各家銀行都還在研究一些設立基金公司的細則。”這位知情人士透露,“其中關于銀行基金公司設立的形式、組織結構,監管部門之間尚存在分歧。”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無非兩種形式:新發設立和收購。重組現有的基金公司,都存在一個與其股東談判的繁瑣過程,顯然財大氣粗的商業銀行更傾向于新發設立自己的基金公司。已經在銷售、托管方面具有強大網絡與軟硬件支持的商業銀行未來在經營自己的產品時相信不僅會輕車熟路,而且更會干勁十足。

    “銀行號”基金公司一旦成立,受到沖擊最大的無疑是現在的國內基金公司。和商業銀行相比,基金公司無論是在資金實力,還是客戶資源以及網絡建設方面,都不足以與其相抗衡。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為推動金融業改革,開展業務創新和多元化經營以及分散間接融資風險,提高銀行國際競爭力,央行方面一直都在大力推動此事,相形之下,證監會則顯得顧慮重重。

    或許,也正是因為這種種原因,監管部門的分歧至今仍未能消除。

    航路上的礁石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還存在一個重要的防火墻問題,即銀行業務與基金業務如何隔離,防止銀行利用自身業務資源,特別是客戶資源向其旗下基金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某商業銀行研究人員舉了一個例子,銀行本身具備貨幣市場的自營資格,而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也將是銀行號基金公司未來投資的重要領域,如何防止二者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這位研究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正在研究各項措施,諸如IT系統分隔,管理層分離,禁止新基金公司與銀行之間的高層兼職等等。

    而一旦銀行自行設立基金公司,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這也就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托管其下轄的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如果解決不了托管的問題,基金發行的金額越大,客源越大,也就意味著給他人做嫁衣裳。”某商業銀行托管部的負責人說,除非銀行之間簽訂互為交換的協議,否則由托管而派生的其他業務以及客戶資源就會落入其他銀行囊中。

    此外,如果市場出現大額贖回,基金公司產生融資需要,能否向股東銀行直接融資?這也是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后可能會出現的新問題。剛剛頒布的《基金法》中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相關細則的制定,同時也是對監管層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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