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看待上市公司一破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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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11:15 上海證券報 | |||||||||
    *ST寧窖(資訊 行情 論壇)破產(chǎn)風波讓人們看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個別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不可避免,因此,廣大的投資者遲早還得面對著個別上市公司破產(chǎn)的命運。     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是符合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原則的。因此,作為投資者,無需為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而大驚小怪。但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務必慎重從事,特別是不應該一破了之。
    首先,是應解決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問題。按《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破產(chǎn)公司的資產(chǎn)將首先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其次是國家稅收,再次是登記在案的債權人債務,最后才輪到股東。而由于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往往都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因此對于流通股股東而言破產(chǎn)將意味著血本無歸。如*ST寧窖的凈資產(chǎn)只有5705萬元,而其債權人的債務達到了2.7億元,這原本已是"杯水車薪"了,如此一來,這"杯水"又如何能灑到流通股股東的頭上呢?也正因如此,破產(chǎn)便成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要挾流通股股東的一種手段,如某公司的重組,就以破產(chǎn)來要挾,從而侵占了流通股股東50%的股權。如何在破產(chǎn)的過程中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使流通股股東逃過血本無歸的噩運?筆者認為有必要解決對流通股股東的補償問題。流通股股東是上市公司破產(chǎn)后的最大受害者,作為政府部門來說,給予流通股股東以適當?shù)难a償是應該的。     其次,是要對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進行"問責"。一是問責上市公司的"高管"。這些人占據(jù)著上市公司的重要位置,拿著上市公司的高薪,本應為上市公司的發(fā)展盡職盡責。而上市公司之所以會走向破產(chǎn),顯然是這些高管們在其位而未能謀其政,有的甚至是想方設法地把上市公司的利益據(jù)為己有的結果。因此,在上市公司破產(chǎn)之時,顯然應該追究這些高管們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問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上市公司命運的實際"主宰者"。它們在上市公司里"一股獨大",為所欲為。一些大股東因此而向上市公司伸出了罪惡的魔爪,把上市公司掏空。可以說,對于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大股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面對上市公司的破產(chǎn),理應追究大股東應付的責任。三是問責上市公司股票發(fā)行的承銷商。有的上市公司本來就是造假上市的。對于這類公司的破產(chǎn),有必要追究承銷商的包庇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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