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閑置土地?
2003年4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了《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將閑置土地分為5種情形:
①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
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而《合同》生效或《批準書》頒發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③動工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開發建設的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
④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訊員 穗房宣)(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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