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二審稿22日提交審議 較一審稿有多處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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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9日 08:30 上海證券報 | |||||||||
    在適用范圍、破產原因界定等方面,與一審稿相比有多處修改     立法人士日前對記者表示,即將于本月22日提交審議的新破產法二審稿,在適用范圍、破產原因界定等方面,與一審稿相比有多處修改。     關于法律的適用范圍,一審稿規定該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
    關于破產原因,一審稿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作為并列的破產原因。而二審稿擬采納選擇性的原因,即滿足上述兩個破產原因之一的,即可申請破產。同時立法專家建議,在考慮與國際通行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主要原因的同時,還要加以限制,以防止一些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草率破產。     另外,關于管理人的制度設計,一審稿采用的是以債權人會議為主導的制度,管理人的任命、報酬等主要問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而二審稿擬采納以法院為主導的制度設計;關于國有企業的政策性破產,考慮到政策性破產不是無限期的,因此二審稿擬增加時限要求;對于政策性破產中最大的難點即職工安置問題,可能采納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即從擔保債權中劃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清欠職工的工資。     據了解,除此之外,一審稿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程序設計、制度安排等主要內容將保持不變,但一些概念可能面臨修改,如一審稿中的"別除權"可能修改為更容易理解的"擔保權"。     立法人士介紹說,新破產法經過10年的起草,今年6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從一審的情況看,常委們對新破產法中采用國際規范的制度和理念是贊同的。如新破產法引入了國際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由法院指派受債權人制約的管理人接管破產財產,依法進行處置。這種制度設計可以使管理人更加中立,有利于排除一些利益相關人如原有企業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代表機構的干預,并且更加專業,從而更有效率。而原有的在國企破產時主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只是作為管理人的一種形式,在必要的時候采用。     此外,新破產法引入了重整制度,取代了舊法中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并組織進行的企業整頓,通過重整來挽救那些瀕臨破產但仍有希望的企業,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社會震蕩。這一制度也取得了廣泛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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