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信托行業必須解決兩大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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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8日 11:00 證券時報 | |||||||||
    10月16日在中國信托國際論壇上,國務院經濟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表示,發展我國信托行業必須解決兩大問題,其一是銀監會和證監會還需進一步統一監管政策;其二就是要改變以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公司。     夏斌指出,目前存在著同一客戶分別在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從事相同的資金委托理財業務,不同的監管部門會有不同的監管制度與政策。例如:銀監會規定,
    銀監會規定,每一信托計劃客戶人數不得超過200人,證監會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的客戶數量沒有限制;另外還有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沒有地域經營上的限制,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分支機構與異地業務予以明確的限制等等。這些長期的監管政策不統一,引發了一些不應有的金融風險;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盡快統一監管政策。     夏斌同時指出,應該改變目前以監管銀行的方式監管信托公司。他表示,銀行是以經營存貸款業務為主,以賺取利差收入為主要特征的金融機構。信托是以基于信托合同基礎上進行委托理財業務為主、以賺取手續費為主要特征的金融機構。因此,對信托公司以及具有信托行為的委托理財業務的監管,應該主要圍繞信托合同的設立、執行為主,以防范金融風險。具體來說,對后者的監管重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監管金融機構的信托活動要忠實遵循信托文件的結構要素,遵循由上述信托原理引出的基本原則。為此,監管機構要根據這些原理與原則,進一步明確信托設立的具體條件,信托書面合同內容等特殊內容,以及貫徹信托獨立性原則措施等等;其二是監督受托人忠實盡責履行與委托人約定的信托合同。     對于信托是否可等同銀行方式收取監管費用的問題,夏斌表示,目前整頓后保留的信托公司還存在相當部分需限期清理的非信托財產,這部分資產不僅不產生收益,有關公司還準備以資本金彌補資產本金損失;另外,信托業務品種繁多,風險不同,收費標準不一,一般的資金信托項目收費標準只有0.5%到1%,遠低于銀行的利差水平;三是目前信托業務開展難度很大,2003年平均每家信托公司的手續費收入為940萬元。如果完全按照銀行監管費收費方式計收,勢必影響整個信托業的穩定發展,因此在監管費用收取方面,應該要區分銀行和信托兩類不同機構的現狀和特征,對信托公司緩征監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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