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規定12類人不能擔任期貨公司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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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8日 03:32 北京晨報 | ||||||||||||
據新華社電(記者 張旭東)證監會近日明確規定,12類人員不能擔任期貨公司高管。 他們主要是: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的一把手,并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的法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禁入期未滿的; 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過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 近三年受過其他監管部門處罰,不適宜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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