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刻注冊新浪免費郵箱,激活1G空間
1.1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1.2董事涂相華先生、獨立董事張兆雄先生因事未參加公司四屆三十一次董事會審議本季度報告,分別書面委托董事夏木陽先生、獨立董事趙曼女士代為行使表決權。
1.3 本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1.4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譚功炎先生、財務總監胡朔商先生、財務部長黎文彥先生聲明:保證本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財務資料
2.2.1 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單位:元
2.2.2 利潤表
利 潤 表
會企02表
編制單位: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單位:人民幣元
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會企02表
編制單位: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單位:人民幣元
2.3 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及前十名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3.1 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總體狀況的簡要分析
公司主要從事子午輪胎鋼簾線、回火輪胎胎圈鋼絲、光面鋼絲、鍍鋅鋼絲、光纖光纜鋼絲、鋼絞線、鋼絲繩系列產品和其他金屬制品的制造、銷售及商品房銷售。報告期內,公司各項經營活動均按計劃正常進行。2004年1-9月實現主營業務收入92,902.83萬元,凈利潤9,558.74萬元,比上年同期分別增長58.48%和69.72%。
報告期內,公司金屬制品業第三期年產1萬噸子午輪胎鋼簾線技改項目順利投產;房地產業“福星城市花園”項目已完成銷售約90%,“金色華府”項目已經預售60%!皾h口春天”項目預計2004年10月底開始預售。
3.1.1 占主營業務收入或主營業務利潤總額10%以上的主營行業或產品情況
√適用 不適用
3.1.2 公司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適用 √不適用
3.1.3報告期利潤構成情況(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期間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與營業外收支凈額在利潤總額中所占比例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的重大變動及原因的說明)
√適用 不適用單位:人民幣元
說明:本期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例較前一報告期增加的主要原因為:本期期間費用率較前一報告期上升。
本期期間費用占利潤總額的比例較前一報告期增加的主要原因為:前一報告期房地產業銷售收入全部來自于福星城市花園項目,該項目已進入銷售尾期,本期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及利潤較前一報告期減少,而期間費用季度平均額比前期略有增長所致。
3.1.4 主營業務及其結構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本期房地產業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由前一報告期的40.70%下降到33.81%,主要原因是本期房地產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全部來源于福星城市花園項目,且該項目已處于銷售尾期,本期確認主營業務收入較少,而金屬制品業主營業務收入增幅較大所致。
本報告期子午輪胎鋼簾線產品的銷售收入占金屬制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由前一報告期的23.50%上升至26.62%,原因是公司第三期年產1萬噸子午輪胎鋼簾線項目于報告期內投產。
3.1.5 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毛利率)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及其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報告期內,本公司鋼絲和鋼絲繩系列產品的毛利率較前一報告期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報告期內產品銷售價格滯后于原材料價格上漲所致。
3.2 重大事項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報告期內,本公司獲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鄂地稅函[2004]185號文“關于確認本公司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批復”,確認本公司子午輪胎鋼簾線技改項目合計抵扣企業所得稅限額為3326.49萬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文的規定,本公司子午輪胎鋼簾線技改項目中國產設備投資金額的40%可從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受此影響,未來幾年內本公司企業所得稅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有助于本公司業績的提升。
關于獲企業所得稅抵免的公告刊登在2004年9月17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
3.3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合并范圍變化以及重大會計差錯的情況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4 經審計且被出具“非標意見”情況下董事會和監事會出具的相關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5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由于受本公司金屬制品業已形成年產2萬噸子午輪胎鋼簾線生產能力以及其他系列產品產銷量增幅較大的影響,加之房地產業商品房銷售結算面積增幅較大,預計2004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將出現大幅增長,凈利潤將比上年增長50%以上。
3.6 公司對已披露的年度經營計劃或預算的滾動調整情況
適用 √不適用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譚功炎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