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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歐盟委員會終因“大眾法”將德國告上了歐盟法院。根據德國1960年的一項立法規定,大眾公司的單個股東無論持股多少,享有的投票權最多只有20%,并且只要擁有20%投票權的股東對公司決議持否決態度,該決議就無法獲得通過。“大眾法”保證了德國政府對大眾公司的控制,確保其不被外國企業收購。歐委會認定該項法案不符合歐盟關于資本自由流通的規定,極大地減少了其它歐盟投資者對大眾的收購興趣。
歐委會此次決定是在對“大眾法”進行了長期法律調查并在敦促德國對該法進行修改未果后作出的。歐盟內部市場委員FritBolkestein稱大眾汽車法案保護大眾公司不被外國企業收購,但其卻收購了勞斯萊斯(Rolls-Royce)、西亞特(Seat)以及蘭博基尼(Lamborghini)等外國公司,這有悖于歐盟條約。
德國司法部長Brigitte Zypries對歐盟委員會的決定表示遺憾,并對德國的勝訴表示樂觀。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即使歐委會獲勝,大眾也不會很快被收購。歐洲汽車市場長期的低迷和美國市場激烈的競爭使得大眾的絕大多數競爭對手目前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收購歐洲最大的汽車生產商。但是即便沒有收購,任何對該法案的修改都將給德國大眾帶來重大影響。(駐英使館經商處胡克濤2004-10-14)
(信息來源:駐英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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