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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信托”處置方式難言完美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9:45 證券時報

    近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布了對“乳品信托”的兩種處置方式:其一是信托財產處置完畢后,將處置所得分配給信托計劃受益人;其二是由華融公司按乳品計劃信托收益權本金部分,先行墊付50%,再根據最終處置信托財產情況分配給收益人。

    筆者認為,華融公司和有關部門對“乳品信托”的處置方式,相對過去類似金融問題的處理方式有積極的變化,但與成熟金融市場類似金融問題的處理相比,
仍未做到完全市場化。

    過去無論是陷入困境的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還是處于破產邊緣的券商,或者此前倒閉的信托投資公司等,一旦這些金融機構發生兌付危機或使投資者資產遭受重大損失時,迫于社會穩定等壓力,政府最終成為這些金融風險的買單者。在金融行業,對金融問題或金融機構危機幾乎還沒有嚴格市場化處理的良好例證。

    而過去政府大包大攬地處理金融問題的方式,往往讓投資者在選擇投資或金融機構時沒有風險意識,基本上不會考慮所委托金融機構的誠信,忽略了所投資金融品種的風險。一旦資產遭受損失,公眾投資者首先不是考慮采取法律等正當手段維權,往往采取向地方政府或監管機構施加壓力的方式。

    在處置“乳品信托”的兩種方式中,盡管華融公司仍在最大限度安撫投資者,但并沒有出現過去大包大攬現象,而是有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利益,像第二種處置方式,華融公司先行墊付信托計劃本金只有50%,待整個信托財產處置完畢后,如果最終分配比例超過50%,則華融公司要收回墊付的50%資金本息,只有當最終分配財產不足50%時,低于50%的部分由華融公司承擔損失。理論上,“乳品信托”投資者最少都能收回50%的信托投資本金。

    兩種處置方式對“乳品信托”投資者算是有了妥善的交代,但華融公司的介入,特別是保證50%的本金賠付,卻不符合市場化的處理原則。其實,《信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頒布后,信托投資者維權早就有法律依據,按照《信托法》,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并不受受托人生存狀況的影響,當“乳品信托”發生兌付危機時,該信托投資者完全可以起訴受托人———金新信托,如果金新信托在該項目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投資者還可以追究金新信托相關高管責任,如果批準和監督該信托項目的金融機構也負有責任,投資者還可以追究監管機構責任。

    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金融行業管理也將遵循市場化規律,政府影響逐步淡出是大勢所趨,對金融危機的處理也將更多體現市場化原則,投資者對投資金融產品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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