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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銀行自廢“霸王條款”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9:02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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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對于銀行消費貸款中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浙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等三家銀行率先出手,自糾自查,對合同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的八份消費貸款合同已通過浙江省工商局消費貸款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審查,成為第一批獲得省工商局核發消費貸款合同格式條款統一備案編號的銀行。

  隨著近年來消費貸款市場的迅猛發展,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格式合同往往出現雙方權
利義務不平等的趨勢,多是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截至今年4月底,浙江省工商局從受理的13家省級銀行的79份合同文本中發現,現有的銀行格式條款多數存在以下八類問題:強制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合同費用、規定消費者必須在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任意向消費者加收費用、擅自設定消費者的違約條款、有意回避銀行的違約責任、損害保證人的權益、剝奪消費者對抵押物的處置權、銀行違反合同爭議管轄條款的規定。

  浙江省工商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后,浙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杭州分行、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迅速行動,最先完成了合同格式修改。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率先通過備案的三家銀行的消費貸款合同文本基本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有效解決了原先消費貸款合同中存在的八類問題。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主要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消費者享有了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消費者享有了依法處置抵押物的權利;消費者享有平等訂立合同的權利;合理確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另外,銀行在制訂合同文本中,也注重提高服務意識,如在合同的最前面,增加了特別提示款,以黑體字的形式告知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有不明之處,及時向銀行咨詢。又如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后,三家銀行承諾將通過自身的服務系統,將利率調整情況告知廣大借款人等。浙商銀行還作出了合同中的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由貸款人承擔50%的承諾。

  作者:潘劍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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