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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5日 08:45 證監會網站

    

關于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期貨字[2004]67號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修訂)》(證監發[2002]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證監發[2004]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經紀公司聘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取得任職資格;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不得在期貨經紀公司擔任相應職務。

    二、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應當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并從事經濟或者與經濟相關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擬任董事長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要求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一)在證券、期貨或者其他金融行業的業務管理崗位或者監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在教學、科研機構從事與上述金融行業有關的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取得經濟、管理、法律類高級職稱,并從事經濟管理工作七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在核準其任職資格時,派出機構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監管建議,提示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劃分董事長和經理層的職權,董事長不得行使按照章程規定應當由總經理、副總經理行使的經營管理職權,要求公司合理配置其經理層。在持續性監管中,派出機構還應當加強對該公司責任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

    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董事、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八)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禁入期未滿的;

    (九)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十)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十一)近三年受過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的;

    (十二)近三年受過其他監管部門處罰,不適宜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的。

    四、期貨經紀公司(擬任職公司)申請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附件一);

    (三)擬任職公司董事會擬選舉或者聘任高管人員的決議原件;

    (四)擬任職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五)擬任職公司董事會出具的對擬任人員的鑒定材料和擬聘任的明確意見;

    (六)擬任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粘貼在申請表中);

    (七)擬任人員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復印件;

    (八)擬任人員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擬任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內容應包括姓名、年齡、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身份證號碼、無犯罪記錄的結論,該證明在三個月內有效);

    (十)關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個人聲明(附件四);

    (十一)兩位推薦人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四)、(五)項可作為董事會決議附件,第(六)、(七)、(八)、(十一)項需加蓋擬任職公司公章。

    五、擬任人員在其任職資格申請表中的陳述應當真實、完整和準確,擬任職公司要在鑒定材料中予以確認。擬任職公司對擬任人員的鑒定材料應由董事會決議通過,鑒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有擬聘任高管人員的明確意見:

    (一)擬任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和誠信表現;

    (二)擬任人員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自律組織規則的情況;

    (三)擬任人員的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四)擬任人員的執業表現。

    六、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必須有兩位具有期貨、證券、基金等經營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推薦人的推薦。

    推薦人對擬任人員的推薦意見應當如實說明與被推薦人的關系(包括何時認識,如何認識,與被推薦人的熟悉程度等內容),如實說明推薦的理由,并陳述被推薦人的情況。推薦意見中有虛假、遺漏或誤導性陳述的,記入推薦人的高管人員誠信檔案。推薦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擬任人員的關系及了解的程度;

    (二)被推薦人的職業道德情況;

    (三)被推薦人的遵規守法情況;

    (四)被推薦人的業務水平;

    (五)明確的推薦意見。

    七、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審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受理、審核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

    (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和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派出機構決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予以補正,經補正后符合要求的,派出機構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核。

    (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核申請材料過程中,應對擬任人員進行考察談話并做記錄,談話記錄記入高管人員管理檔案。

    (四)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提出是否核準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初審意見。無論同意核準或者不予核準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派出機構均應出具有明確意見及詳細理由的初審報告,連同申請材料一起報中國證監會復審,并同時完成向高管人員數據庫的數據報送。除按照規定可以扣除的時間外,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上報初審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有疑問的,可要求派出機構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補充調查并做出書面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審核申請材料后,對于符合任職條件的,核準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對于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八、期貨經紀公司執行董事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與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職條件相同。

    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從事期貨工作二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期貨法規、規章和監管制度;

    (四)熟悉本崗位的職責和業務規則;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形,且不違反《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九、期貨經紀公司任用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附件二);

    (三)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擬任用決議原件,如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擬任用決議須按章程規定作出;

    (四)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

    (七)關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況的個人聲明(附件四);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期貨經紀公司非執行董事、監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董事、監事職責;

    (二)具有經濟管理工作經驗;

    (三)了解期貨法規、規章和監管制度;

    (四)熟悉期貨經紀公司章程;

    (五)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條所列的情形。

    十一、期貨經紀公司選任非執行董事、監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報告文件;

    (二)任職報告表(附件三);

    (三)股東會決議原件;

    (四)關于不具有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個人聲明(附件四);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作出擬任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申請材料。

    十三、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作出擬任用非執行董事、監事的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期貨經紀公司選任的非執行董事、監事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要求公司更換符合條件的非執行董事、監事。

    十四、已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到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擔任高管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任職資格核準適用簡易程序:

    (一)已經取得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任職資格,并在期貨經紀公司連續任職一年以上并至少參加過一次任職資格年檢且通過;

    (二)已經取得董事長任職資格的人員到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擔任董事長,已經取得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任職資格的人員到其他期貨經紀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三)離開原任職公司不超過六個月(從原任職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時起,到擬任職公司提出任職資格申請時止);

    (四)在原任職公司任職期間,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或者嚴重失信記錄;

    (五)未出現《管理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情形。

    十五、按照簡易程序辦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擬任職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任職公司董事會選舉或者聘任高管人員決議原件;

    (三)擬任人員對其在原任職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任人員對其在原任職公司任職情況的陳述”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任人員在原任職公司的職務、職責、任職時間、履行職責情況、任職期間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對公司有關問題應負的責任、離開原任職公司的具體原因等。

    十六、按照簡易程序核準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重點考察擬任人員在原任職公司期間的任職表現,包括勝任能力、違法違規記錄、誠信記錄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核后,向中國證監會上報是否核準其任職資格的報告,并同時完成向高管人員數據庫的數據報送。中國證監會根據派出機構的報告下發核準決定。

    受理申請的派出機構可向擬任人員原任職公司所在地派出機構就其陳述等情況進行核查,原任職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十七、期貨經紀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間在本公司轉任,或者總經理、副總經理轉任本公司董事長的,不需要辦理任職資格核準,但公司應當在該高管人員職位發生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轉任或者兼任本公司總經理的,應當另行申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可適當簡化。

    十八、已經取得期貨經紀公司執行董事、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到其他期貨經紀公司仍擔任上述職務的,擬任職公司應提交擬任人員對其在原任職公司的任職情況的陳述。符合下列條件的,不要求提供本通知第九條所列的第(四)、(五)、(六)、(七)項材料:

    (一)離開原任職公司不超過六個月(從原任職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時起,到擬任職公司提出任職資格申請時止);

    (二)在原任職公司任職期間,沒有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任職條件。

    已經取得執行董事、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審查部門負責人、風險管理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本公司內轉任上述職務的,不需要辦理任職資格核準,但公司應當在發生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十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請材料反映和擬任人員陳述的情況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核申請材料的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書面說明和解釋。

    二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進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時,應當通過高管人員數據庫對擬任人員以往的從業經歷和任職情況進行核查,凡發現有不良記錄的,應當進行重點審核。

    二十一、對于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進行審核時,應當與原件進行一一核對并簽字確認。

    二十二、期貨經紀公司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在報送書面材料的同時,按照規定要求向高管人員數據庫系統報送高管人員的相關數據,并在取得任職資格后及時進行數據更新。

    二十三、如果擬任人員在申請材料中的陳述存在虛假、隱瞞、重要遺漏等問題,或者擬任職公司董事會出具的有關申請材料存在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故意誤導的情形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在一年內不予受理該擬任人員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

    擬任人員或者擬任職公司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予以行政處罰,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擬任人員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

    出現上述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對擬任職公司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對該公司相關申請事項予以重點審核,或者對相關管理人員的從業行為施行重點監管。

    二十四、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離職的,公司應當在該高管人員停止履行職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期貨經紀公司出現高管人員缺位時,應當指定其他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人員代其履行職責,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同時應當及時申報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并任用新的高管人員。

    二十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核準高管人員等任職資格后,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實施量化考核,組織后續培訓,進行責任制度檢查和任職資格年檢等方式對其進行持續性監管。

    二十六、期貨經紀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在申請任職資格前或者取得任職資格后一年內參加中國證監會組織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管人員培訓并且考核合格。

    二十七、中國證監會以往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未規定的,仍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2、任職資格申請表;

    3、任職報告表;

    4、個人聲明(參考格式)。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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