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監督權別成了尋租對象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09:31 證券時報 | |||||||||
    最近,滬深證交所分別向上市公司發出《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將由交易所進行審核。     任職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很多硬性規定,最核心的要求就是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后,不能與上市公司發生包括有經濟利益在內的聯系。但是,兩地交易所是否具備這么多的人力物力來對此予以審核,卻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某上市公司的獨董風波
    由于目前獨立董事特殊的地位及作用,其監督權力具備了尋租的條件。不能排除少數或極個別的上市公司為自己的違規行為而對相關獨立董事進行利益輸送,而通過咨詢、審計等業務輸送從而建立與獨立董事的“溝通”,是有關部門很難監管的。這有點類似于分析師或基金經理本人不能買賣股票,而其直系親屬買賣股票不受監管一樣。獨立董事如果利用其他社會關系與上市公司進行業務往來,這種相關利益的獲取是很難進行監督的。相對來說,與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方面的業務往來還比較易于查詢,但涉及到其他諸如銷售鏈、原料輔料供應商、產品包裝推介等環節就很難予以監督了。     獨立董事監督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會、經營層,那么,誰又來監督獨立董事呢?如何防止獨立董事利用職務權力為自己謀利的情況發生?相關的規定指引只制定了哪些是獨董所不能為的,并沒有一套對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進行考察監控的手段。近來,監管部門對提高獨立董事知情權、監督權及保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力作了一定努力,但在如何評判獨立董事是否盡職盡力完成自己的監督義務、獨立董事由誰來監督等方面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