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刻注冊新浪免費郵箱,激活1G空間
10月6日,澳海關初步裁定我三家硅出口企業存在傾銷行為,傾銷幅度分別為3.7%,5.6%和8.1%。然而,澳海關核查后認為,其中中國兩家硅生產企業采購的原材料價格完全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采用的中國通用會計標準符合國際會計標準,從而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這兩家企業在國內銷售上不是市場經濟主導,澳海關因而采用了企業國內售價和調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另一中國廠商由于未充分回答調查問卷,被歸入“其它出口商”范圍而未能適用市場經濟條件。該案是澳反傾銷法修訂后采用“市場條件主導”標準首例對華反傾銷調查案,裁
決結果和裁量標準對今后反傾銷案有較強的先例約束作用,因而備受關注。此案中澳海關對我市場條件特別是中國通用會計標準符合國際慣例的裁決,有助于改善我企業在今后澳反傾銷調查案中的應訴地位。該案亦提醒我企業應認真充分地回答調查問卷,以爭取應訴優勢。澳海關將于11月20日前將最終報告提交海關部長審議,由海關部長決定是否正式征收反傾銷關稅。(駐悉尼總領館經商室)
(信息來源:駐悉尼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