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刻注冊新浪免費郵箱,激活1G空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 告2004年 第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第15號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原產于日本、韓國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銹鋼冷軋薄板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0年4月13日起為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該申請中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如果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正式的書面復審申請,而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對原產于日本、韓國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銹鋼冷軋薄板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5年4月13日起終止實施。特此公告。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信息來源:公平貿易局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