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退出:市場逐步替代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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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3日 08:00 中國經濟時報 | |||||||||
    臺灣匯率制度的變革經歷了三個階段:法定匯率制度時期、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時期和自由浮動時期。     在第二個時期,即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時期中,臺灣經濟也曾遇到貿易持續(xù)順差、資本大量流入和新臺幣升值等問題。臺灣是通過完善外匯市場,逐步減少政府干預,逐漸擴大新臺幣浮動幅度等政策措施,來應對這些挑戰(zhàn),并由此走向浮動匯率制度。
    臺灣退出的路徑     (一)法定匯率制度     臺灣經濟學界認為,臺灣沒有實行過真正意義上的固定匯率制度,即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義的固定匯率制度。上世紀50-60年代,臺灣實行的是法定匯率制度。所謂法定匯率是指由政府來制定和調整外匯買賣價格,即“政府定價”。固定匯率則是指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guī)定,各國貨幣制訂對美元的平價,市場匯率可在平價±1%的范圍內波動,如果市場波幅超過±1%,中央銀行必須進入市場,買賣外匯,穩(wěn)定匯率。     1949年6月,臺灣進行了貨幣制度改革,建立了法定匯率制度,即新臺幣與美元掛鉤,每5新臺幣元兌換1美元并實施結匯證制度。1950年2月,由于結匯證價格上漲到7.5新臺幣元兌換1美元,臺灣當局不得不宣布實行法定匯率制度下的雙重匯率安排,即對機器設備、工業(yè)原料等重要物資實行法定匯率;對一般進出口實行結匯證價。1951-1958年,又因進出口物資不同、進出口商身份不同,實行更加復雜的多重匯率制度。     1958年,臺灣將復雜的多重匯率重新簡化為雙重匯率:一是基本匯率(24.78);二是基本匯率加結匯證價(11.60)。1960年7月,所有進出口等項目均實行結匯證價(40.03),臺灣匯率再度統(tǒng)一。1961年6月,臺灣的基本匯率調整到40。     1963年9月,由于結匯證價已經接近基本匯率,出口企業(yè)大都將外匯直接買給商業(yè)銀行。臺灣當局正式宣布廢止結匯證制度,實行真正的單一匯率制度,基本匯率為40元新臺幣兌換1美元。與1949年相比,新臺幣貶值了8倍。     70年代,隨著臺灣經濟的快速成長,新臺幣出現(xiàn)了升值壓力。為此,臺灣“中央銀行”兩次調高新臺幣匯率:1973年,新臺幣基本匯率調高到38新臺幣兌換1美元。1978年7月,新臺幣基本匯率調高到36新臺幣兌換1美元。     (二)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     1979年,為了適應經濟迅速發(fā)展的新形勢,臺灣建立外匯交易中心和外匯市場,開始實施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在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行初期,雖然匯率由市場決定,“中央銀行”不再掛牌買賣,但實際匯價并不是由商業(yè)銀行決定的,也沒有建立外匯經紀商制度。當時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中央銀行”制訂的外匯買賣辦法,由臺灣外匯交易額較大的五家商業(yè)銀行組成外匯交易中心,外匯交易中心負責外匯市場定價和中介外匯業(yè)務。具體講:由外匯交易中心、商業(yè)銀行、“中央銀行”三家組成“匯率議定小組”,每日商定美元即期交易的中心匯率,規(guī)定每日即期匯率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天中心匯率的±0.5%。各商業(yè)銀行沒有匯率的定價權。     1980年3月,“中央銀行”退出“匯率議定小組”,并取消中心匯率和浮動區(qū)間的規(guī)定,改成商業(yè)銀行與企業(yè)、居民買賣的中間價,即每日匯率波動幅度不超過前一天買賣中間價的±1%。     1982年9月,臺灣實行加權平均中心匯率制度,恢復了中心匯率,并以銀行間美元交易加權平均價格來計算中心匯率;規(guī)定銀行間交易匯率不得超過中心匯率±2.25%。這樣,各商業(yè)銀行擁有部分匯率決定權,“中央銀行”通過干預市場的價格及數(shù)量控制加權平均中心匯率的變動。     (三)自由浮動匯率制度     1989年4月,臺灣決定進一步改革匯率制度。     撤消外匯交易中心,成立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外匯經紀商,媒介銀行間的外匯交易。     廢除原來新臺幣對美元的加權平均中心匯率制度。銀行間外匯買賣的價格完全由商業(yè)銀行自主決定。商業(yè)銀行對企業(yè)和居民的大額交易的匯率,由銀行與企業(yè)、居民自行議價。     取消小額議定匯率的制度安排,由各商業(yè)銀行自行掛牌交易,匯率完全自由化。“中央銀行”只能通過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方式來影響匯率走勢。     至此,臺灣完成了由釘住匯率制度向浮動匯率制度的過渡。     臺灣退出的經驗     上世紀70年代以前,臺灣外匯匱乏,貿易逆差,為了促進出口、增加外匯儲備,臺灣當局實行了法定匯率制度和法定匯率制度下的多重匯率,并通過政府調整匯價,實現(xiàn)匯率貶值。70年代以后,隨著臺灣經濟的高速發(fā)展,臺灣出現(xiàn)了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的大幅增加,以及國外資本的大量流入,新臺幣出現(xiàn)了升值壓力。面對這一新情況,臺灣放棄了“政府管制市場”的傳統(tǒng)思維和“政府定價”的傳統(tǒng)做法,確立了用市場逐步替代政府的指導思想,主要采取了以下兩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調整外匯管理政策,變“寬進限出”為“限進寬出”。從80年代初期起,臺灣當局調整了外匯管理政策,進一步放松了外匯管制,尤其是對資本流出的限制,變“寬進限出”為“限進寬出”,并通過貿易自由化等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緩解新臺幣的升值壓力。     二是改革匯率形成機制,變“政府定價”為“市場定價”。50-60年代,臺灣的所謂法定匯率制度實際是嚴格的政府定價制度。70年代以后,面對臺灣經濟迅速發(fā)展的新情況,臺灣加快了匯率制度市場化改革的步伐,變“政府定價”為“市場定價”,并在這一過程中堅持漸進和有次序的原則。首先建立了外匯交易中心和外匯市場,然后“中央銀行”逐步減少對外匯市場的干預,逐步退出中心匯率的定價機制。并通過逐步擴大匯率的浮動幅度增加匯率政策的靈活性和匯率彈性,最后使市場替代政府成為調節(jié)進出口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的主要力量。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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