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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功耘:華東政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我國知名公司法專家,長期從事經(jīng)濟法學、商法學教學和研究。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近期以來,市場上流傳著一份調(diào)查,該調(diào)查表明現(xiàn)在透明與不透明的委托理財超過2500億元,違規(guī)的則超過1000億元。券商在委托理財中的違規(guī)操作,造成了巨大的資金風險,
大量上市公司委托理財?shù)暮诙幢槐┞叮欣碡斒袌龅男抛u急劇下降。筆者認為,券商理財中的以下幾個法律問題很值得探討。
1、關于委托理財?shù)姆尚再|(zhì)
委托理財關系究竟是代理關系,還是信托關系?或者是其他性質(zhì)的法律關系?對這個問題至今仍有爭論。筆者認為,必須針對事實情況,區(qū)別對待。具體而言:其一,如果委托理財在客戶的賬戶上操作,客戶和券商之間是代理關系。從目前券商對委托理財操作的實際情況來看,券商一方面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投資,另一方面又有權決定交易的品種、數(shù)量和價格。所以券商對投資的代理并不同于一般代理,而是全權代理。這是現(xiàn)行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此類案件應作無效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如果在客戶的賬戶上按照客戶的指令進行操作,則不是全權代理,屬于券商的一般經(jīng)紀業(yè)務,是有效的,但不屬于我們所討論的委托理財;其二,如果委托理財在券商的賬戶上操作,則客戶和券商之間是信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的資金所有權轉(zhuǎn)移給券商,券商按照與客戶的約定,為客戶的利益進行投資。關于這一點,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不明確,券商可否操作,仍是眾說紛紜。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承認信托式的委托理財,對于此類案件,應尊重當事人約定,按照信托合同處理。(未完待續(xù))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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