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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上了計生宣傳廣告 公益廣告是否侵權看后果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17:59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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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受損 否則難獲賠償

  事件

  張先生今年40歲,當地的計生中心服務站舉行公益宣傳時,他也在現場。服務站拍了一張照片用于公益廣告。今年9月份,一個朋友給張先生打電話,說他上了廣告。張先生查
看后確信是他本人,在廣告宣傳牌的左上角寫著“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營造流動人口第二故鄉”。

  張先生說,因為畫面上和他站在一起的還有一位少女,認識他的人知道后都用異樣的眼光看他,妻子前幾天一氣之下回了娘家。他到街道辦事處計生中心服務站找有關人員,要求對方恢復名譽并賠償5萬元,但找了幾次都沒有得到妥善解決。

  該街道辦事處計生中心服務站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使用當事人的照片用于公益事業,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照片也不是以拍特定的人為目的,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權需要法院來認定。記者就此采訪了律師。

  說法

  沈騰律師:侵犯肖像權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行為侵權,只要進行的是營利性活動,不管是否賺錢,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都屬于侵犯肖像權。另一種情況是結果侵權,必須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才構成侵犯肖像權。

  在本案中,張先生的情況屬于侵犯肖像權的第二種情況,但是張先生要有證據證實自己確實因周圍人的歧視,受到了精神壓力和精神負擔,才能主張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自己主觀上認為周圍人對他存在歧視不成,需要拿出證據,比如有人可以證實別人曾議論過張先生,或張先生的妻子回娘家確實與此事有關。

  如果肖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使用在營利性的廣告宣傳中,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如果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肖像被使用在公益活動中,法律上一般不支持當事人的肖像權,但當事人可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其肖像。如果認為公益性活動中所宣傳的內容確實對其造成精神負擔和不良影響時,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但需要證據證明。

  文/本報記者 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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