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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財仲裁還需加加溫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2日 11:32 上海證券報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委托理財爭議,影響到企業運營、社會安定和市場發展。如何準確及時地處理量大面廣的委托理財爭議,是當前證券市場急需解決的問題,運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委托理財爭議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途徑。

    委托理財,又稱委托資產管理,是指專業管理人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受托人),與資產所有人(委托人)簽訂合同,接受資產所有人委托,在嚴格遵循委托人投資意愿
的前提下進行投資、管理,以實現委托資產保值和有效增值的新型金融活動。

    委托理財糾紛具備合同糾紛性質

    委托理財的受托人有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金融機構,也有投資公司、財務顧問公司等其他企業,甚至還有"理財工作室"等個人或合伙。委托理財的委托人多為有中短期閑散或周轉資金的上市公司、房地產公司或其他企業,也有以私募基金方式從個人或小企業處籌集的資金。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資產后,主要通過證券市場,利用其專家理財優勢,將委托資產投資于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為委托人贏取利益,并獲得相應報酬。

    委托理財對于投資人而言,可以利用專業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在證券、期貨等金融領域的競爭優勢,職業化管理,減少與分散風險,提高收益,滿足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和保值增值目的。委托理財對于受托人而言,可以拓寬業務與盈利渠道,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促進自身發展。委托理財對于市場而言,增加了入市資金的來源,活躍了交易與流通,促進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的發展。所以,委托理財無論對委托人、受托人還是對整個金融市場都有積極意義。

    但由于委托理財具有金額較大而收益不確定、對受托方要求較高而缺乏制約、實踐中做法多種多樣而又缺乏具體規范等特點,很容易產生糾紛,特別在市場低迷、投資獲利較為困難時,委托理財爭議集中爆發。從實踐來看,目前比較集中的爭議有:一是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糾紛,如受托人的資格問題、委托人委托決策的程序問題,受托人受托行為合法性問題等;二是受托人違約糾紛,如理財能力、按時交付、挪用資金乃至內部人員犯罪侵占客戶資產等引起糾紛;三是監管人責任問題,即證券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他人委托理財合同關系,作為監管人承擔著不同程度上的保證責任;特別是保底條款效力認識分歧較大,保底條款是委托人決策的前提、也是其固守的底線,而受托人則希望借推翻保底條款以減輕責任,保底條款一時成為爭執焦點。

    由此可見,不管人們將委托理財的性質定為信托、基金或是證券,但從根本上講,委托理財建立在合同基礎之上。當事人根據契約自由和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精神,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共同走進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因此,委托理財爭議也當然具備合同糾紛的性質。與處理其他合同糾紛一樣,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委托理財爭議是順理成章的,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開展委托理財仲裁的幾個重要環節

    上海仲裁委員會近年來已經受理了一批委托理財爭議仲裁案件,對這類案件,上海仲裁委員會都予以高度重視,均由證券行業的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仲裁庭對證券案件進行審理,力爭使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國內外的經驗表明,仲裁對于解決委托理財爭議具有明顯的優勢,但鑒于證券業內人士對仲裁還缺乏充分了解,所以目前的重點是要大力宣傳推廣委托理財仲裁。

    首先是宣傳普及仲裁知識。我國現在對于爭議的解決主要還依賴于訴訟,這是由于我國還未形成仲裁意識。市場主體在發生爭議先想到的就是進行訴訟,增加了法院的壓力、使相對有限的司法資源承受重負,也不利于爭議及時解決。許多人對仲裁知識十分缺乏,認為其主要解決國際性、重大的經濟爭議,對于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仲裁適用性存在疑惑,對于仲裁的性質和優點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要在全民中普及仲裁知識,特別要在證券市場開展仲裁的宣傳教育活動。美國的證券仲裁歷史表明,在證券業和專業人士中倡導和推薦證券仲裁,是證券仲裁發展的必要前提。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已經要求各地開展證券仲裁的宣傳工作,大力普及仲裁知識,舉辦仲裁講座,使證券市場主體能夠意識到仲裁的優越性,自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委托理財爭議。在證券行業內部,需要充分發揮證券同業公會的宣傳和推薦作用,創造一個良好的仲裁氛圍。

    其次是仲裁協議的約定。仲裁的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自愿仲裁,即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這類仲裁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一類是強制仲裁,即因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只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而不能選擇訴訟,這往往是基于法律規定,而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仲裁協議。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可見仲裁協議是進行仲裁的必要前提。委托理財的仲裁協議可以單獨成立,也可以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我國現在證券委托理財關系中絕大多數事先沒有仲裁協議的安排。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已要求在訂立相關合同和制定相關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法和國務院法制辦22號文件的規定,將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載入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供當事人選擇;凡不符合仲裁法和國務院法制辦22號文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應當依法修訂。從現實看,制定委托理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是個好辦法,不僅可引導和督促證券市場主體選擇仲裁方式和仲裁機構解決委托理財爭議,而且還可統一委托理財的一些做法、以彌補相應規范的欠缺。在這方面證券同業公會是可以有所作為的。在此之前訂立的委托理財協議雖無仲裁條款,但一旦發生爭議,也應引導和鼓勵當事人補充簽定仲裁協議。

    再次是仲裁機構要大力加強自身建設,吸收證券行業專業人士作為仲裁員,設立專門的解決證券爭議的仲裁員名冊,同時要完善證券仲裁的具體規則。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要正確處理委托理財仲裁中公平公正與市場效率之間的關系,回應社會對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的信任及市場對效率的期望。

    一是要嚴把仲裁員人選關,對仲裁員的資格提出嚴格的要求,真正把懂專業、懂法律、講信用、操守好人員選入專業仲裁員隊伍,并注意人員的專業、部門、代表性等比例結構。

    二是要加強仲裁員隊伍的教育培訓,提高仲裁員證券業務的水平,從源頭上提升仲裁公信力、保證仲裁公正性。

    三是抓好典型案件的審理,使委托理財仲裁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并為整個委托理財仲裁的展開起示范作用。

    四是要建立專家咨詢制度,委托理財仲裁的專業性較強,我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還很不完善,委托理財業務的實踐中又不斷出現創新,有些爭議的解決不僅涉及對技術操作的理解,有時還需要借鑒了國外的規定和習慣做法,甚至運用法理對案件進行了裁決。這就需要設立專門的委托理財仲裁專家組,在必要時向仲裁庭提供業務或法理的專業咨詢意見,這有利于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當然,司法和監管部門以及自律組織對委托理財爭議的裁決應予以大力支持,若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其不僅在對方當事人申請時受法院強制執行,還會受到行政監管機構的處罰和自律組織的處分,尊重委托理財仲裁裁決的終局性,以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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