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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9日,美商務部(DOC)在《聯邦紀事》上發布公告,對總計7家參加鹽漬蘑菇(PreservedMushroom)反傾銷案第六次新出口商復審的中國生產和出口企業作出最終裁決,同時就本案第四次行政復審作出終裁并對先前的決定作出部分調整,涉案企業傾銷幅度分別為0至198.63%不等。
上述7家企業被最終裁定的分別稅率為:廣西Yulin 0;COFCO及其分支企業3.92%;漳
州GreenFreshFoods42.90%;Shenxian Dongxing 66.50%;PrimeraHarvest82.22%;云南Gerber和汕頭Hongda均為198.63%,另外,其它涉案企業的中國統一稅率為198.63%。該公告稱,基于中國涉案企業通過積極參加應訴提供的評論意見和“可獲事實”,美DOC經過反復核實后,作出了上述終裁決定并調整了部分稅率。
在對COFCO及其分支企業的裁決中,美DOC強調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實施調查的程序中,其正進行“一次可反駁的假定”,即“政府控制的國家中所有涉案企業應被評估為一種單一的反傾銷稅率(中國統一稅率),”在此背景下,美DOC如果給予“非市場經濟國家”應訴企業分別稅率待遇,必須根據其先前在反傾銷個案中作出的判定標準,具體為3條“法律上控制”的標準和4條“事實上控制”的標準,應訴企業必須按照上述兩類標準證明其出口行為不受政府控制并經DOC審核批準后經方可享受。鑒此,美DOC最終裁定COFCO及其分支企業提交的文件已充分證明其符合上述要求,在本案復審中被給予“分別稅率”待遇。
(信息來源: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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