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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宣軍
美國制筆企業為自身利益向中國發難
寧波貝發集團斥資150萬美金應訴
應訴結果將對中國筆業出口產生重大影響
2004年7月20日,美國的文具生產企業San-ford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了337調查申請,指控中國、印度、韓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12家企業出口美國的標記筆(Markerpen)侵犯了該公司產品的“商業外觀權”。
制筆企業引發貿易爭端
近幾年,由于中國、日本、韓國等國的筆類產品大舉出口到美國市場,美國企業已經感受到了來自這些國家高性價比產品的競爭。
據了解,僅2003年,中國出口到美國的標記筆(Markerpen)就有6億多支,出口額8000多萬美元,出口企業200余家,主要分布在浙江、上海和廣東。該產品占美國市場的20%。在這種情況下,美國Sanford公司對中國、印度、韓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12家企業出口到美國的標記筆提起訴訟,有其必然的原因。Sanford公司對貝發標記筆侵犯其“商業外觀權”的指控,是在貝發的產品質量已經被美國消費者認可、而價格上又比其他產品具有競爭力的條件下出現的,是美國企業在技術標準、反傾銷調查等措施無法奏效,而“商標”和“專利”等更為有效和可靠的知識產權未被侵犯的情況下提出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對其他國家的企業來說是一種不公平的貿易保護措施。迄今為止,美國企業已對中國產品提出多起337調查,中國企業應訴者寥寥,因而敗訴機率增大。
寧波是全國最大的筆類生產和出口基地,因此,倍受國內外同行的關注。巴西的圓珠筆反傾銷案件調查才剛剛開始,美國又對寧波制筆業揮起了337大棒。前不久ITC宣布對原產于中國的標記筆發起337調查,在涉案的4家中國企業中,有3家是寧波企業,其中,寧波貝發集團的出口量最大,2003年出口達6624萬美金。
“商業外觀”惹惱美國同行
記者從寧波市外經貿局公平貿易處得到消息,針對中國標記筆的337調查,是由美國著名的文具生產企業Sanford公司于7月20日提出的。該申請指控12家公司對美國出口在美銷售的標記筆侵犯了商業外觀權,其中包括4家中國大陸生產企業。8月19日,美國ITC正式立案。
寧波市外經貿局公平貿易處處長林宗耀告訴記者,在這起337調查案中的4家中國大陸企業全部來自浙江,3家在寧波,另1家在麗水。寧波貝發集團是4家涉案企業中的龍頭,其余2家涉案的企業來自寧波的慈溪市,因其規模較小,無力應訴。
據悉,“商業外觀”是美國法律中特有的一項知識產權,根據此項權利,美國有權對進口產品除版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侵權情況提起337調查外,還可在產品外觀相似性上提出質疑。此次Sanford公司正是憑借此條款,指控中國貝發標記筆侵犯了其“商業外觀”。
盡管貝發集團涉案產品在美年銷量也不過50萬美元,但仍準備斥資150萬美金奮起應訴。從經濟角度而言,絕對不劃算。不過貝發的法律顧問周杰告訴記者,作出如此抉擇,基于兩點考慮:第一,放棄即是自動認輸,放棄了爭奪市場的權利,這將對貝發在美國的商業信譽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第二,我方應訴,可以捍衛整個行業在美國市場的利益,使ITC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對美國本土企業的保護范圍,努力將本次337調查對中國筆類產品出口美國的影響降低到最小。對于該指控,中國幾家涉案企業都忿忿不平,認為美方純屬刁難。事實上,關于“商業外觀”概念,在美國本國都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僅籠統地規定:“消費者根據外觀,立刻能辨別出某產品與著名品牌有類似性的,即屬侵權”。而最終裁定,也由法官拍板敲定,頗具“霸王條款”。據了解,貝發在產品出口前盡管精心安排,進入美國市場前也曾到美國專利局、商標庫里查詢,如此步步謹慎,竟仍然防不勝防。
寧波企業不會拱手相讓
美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利用這一特有的法律頻頻對中國商品設置障礙,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護知識產權,而在于保護自己的市場份額。據了解,貝發涉案的那款筆在沃爾瑪上柜僅2個月,其銷量就是Sanford公司那款“類似筆”的7倍!貝發認為,消費者絕不會混淆外觀,而是因為兩種筆質量不相上下,但價格上貝發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最終選擇了物美價廉的中國筆。耐人尋味的是在Sanford公司所指控的另外11家公司中,有韓國企業,也有一些美國的進口商,但沃爾瑪是貝發的進口商,Sanford公司卻有意避開直接同商業巨人沃爾瑪抗衡。據寧波市經貿委副主任俞丹樺分析,Sanford公司猜準中國企業的心思:對中國企業惡意騷擾一下,中國企業考慮到高額官司成本以及在美較低的銷售量,大多會放棄應戰,那么市場份額便拱手相讓了。
Sanford公司的算盤可能打錯了。周杰告訴記者,貝發準備采取幾步走策略。第一步,質問所謂“商業外觀”侵權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程序,得做民意調查———是否一眼就會把貝發的產品錯認為是某“著名商品”?第一步走不通,再據理力爭兩種筆有顯著差別,因為貝發已非常明顯地標有自己商標,在外形上也有明顯不同,屬寶塔型,有紋圈,起防滑作用。
貝發集團總裁邱智銘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明確指出:“貝發積極應訴,其結果與不應訴肯定會不一樣,雖然應訴的結果目前還無法預測,但貝發有充分的信心捍衛企業的合法權益。”
寧波外經貿局副局長俞丹樺告訴記者,在國內企業眾多對外貿易反擊戰中,浙江算是“高發區”,而浙江的龍頭企業往往揭竿而起,逢案必應。從長遠來看,暫時的躲避,只會帶來更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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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是美國對進口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主要是用來反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特別的是為了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不受進口的涉嫌侵權產品的侵害。337條款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令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如果ITC經過調查審理后認為進口產品確系侵犯產權,則可依據第337條款規定,發布兩種命令:一種叫做:“停止令”,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為;另一種叫做“禁止令”或“排除令”,明令禁止這種進口商品進入美國。“禁止令”又分為“有限排除令”(或稱“有限禁止令”)和“普遍排除令”。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種類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調查企業生產的侵權產品進入美國。而本次337調查申請人申請的是“普遍排除令”。
《市場報》 (2004年10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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