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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自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國務院批準修訂、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海關行政處罰,保障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在總結海關執法經驗的基礎上,新《條例》增加了“對違反海關法行為的調查”、“海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兩章關于程序的規定,同時細化了海關行政處罰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條文增加了32條。
《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條例。
結合近年來海關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對走私行為及處罰幅度作了具體規定。為有效打擊與走私人通謀并為其提供便利的行為,《條例》規定: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等或者為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物品的提取、發運、運輸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當事人論處,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條例》本著加大執法力度與規范執法行為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專門設立了兩章分別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執行等程序作了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以規范海關執法活動,保障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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