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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11日電據《中國經營報》報道,中國《公司法》修訂起草小組專家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教授日前透露,正在進行的《公司法》修訂正在考慮適當降低上市條件和門檻。
趙旭東介紹說,《公司法》調整的重要內容即為股票上市條件和程序問題。目前草案反映出的基本傾向,一是考慮適當地降低上市條件和門檻,包括降低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要求
和公開發行比例要求,這與這次公司法修改降低一般公司設立門檻、促進投資和公司發展的立法態度一致。
“由于草案仍在內部討論階段,變化非常大,但建議放寬公司上市條件的聲音一直存在,在立法中應該會有所考慮,”趙旭東說。
二是考慮改革上市公司監管方式,適當調整監管機關職能,股票上市的決定、暫停、終止等事項不再由行政機關或監管機關審批,而改由證券市場的提供者和組織者——證券交易所決定,這與這些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改革的實踐和趨勢也基本一致。
其他意見集中的重要問題包括上市公司制度的立法安排,即上市公司問題應該由《證券法》還是由《公司法》規定。目前仍有幾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聯系緊密,屬于證券法律關系范疇,應該《證券法》統一規范;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兩法都應有所規范,但側重點應不同。《公司法》應該對上市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組織機構等問題進行規定;而證券發行和交易等證券行為規則應該由《證券法》規定。目前看來,草案的雛形應該是第二種意見的變通,即在基本維持現行法律結構和內容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增補。
另外,從目前草案內容看,《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進行了重點規定,其中包括獨立董事的設置、資格、職責、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對信息披露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等等。
但趙強調,這些只是目前草案修訂的考慮;最終怎樣安排,也許需要到下一個立法程序即全國人大的立法程序中才能定奪。但值得強調的是,目前《證券法》也在修訂過程中,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千載難逢的絕好機會,可以使二法很好的協調和銜接。因此,如何處理二法對上市公司中的規定,防止出現法律問題的沖突和斷裂也是考慮的問題之一。(楊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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