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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立法聽證報告,就“機動車撞人負全責”等爭議比較大的條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議。
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作三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增加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劃定的條款。并明確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二、增加一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一是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二是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69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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