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9日電據《財經時報》報道,日前,一份《關于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指導意見》正在制訂之中。9月28日,國家發改委會同全國各省市的發改委、經貿委及有關行業協會負責人,就這一文件展開了討論。
圍繞著“循環經濟”,中國將建立一系列價格機制、投資機制及補償機制,并逐步建立起一個政府大力推動、市場有效驅動、群眾主動參與的機制。
其中,價格機制主要包括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調整資源和最終產品的比價;投資機制包括將循環經濟列入國家和地方投資計劃,重大項目給予投資和資金補助或貼息貸款,各級銀行機構給予信貸支持;建立生態和環境保護的補償機制;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和消費者付費制度。
發改委透露,這一文件還提出,今后將確定循環經濟試點行業,發改委將制定一系列配套產業政策,比如從國債投資、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激勵支持;支持方式將以相應的技術改造為主。試點企業的選擇,將由發改委組織專家論證。
專家指出,這意味著中國經濟第二次轉變增長方式的開始。
確定試點行業和企業
作為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2004年的重點課題之一,“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戰略”課題組組長楊春平接受采訪時解釋,“循環經濟”是相對于傳統經濟模式而言的,其本質是資源利用最大化、廢棄物排放最小化;核心是圍繞企業的自覺自利行為,打破以往漠視環保的企業“要環保就很難要業績”的誤區。
發改委計劃選擇的循環經濟試點包括三大重點領域,即生態工業、生態農業以及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新興領域——資源再生產業,重點涉及化工、煤炭、電力、建材、食品加工、廢舊家電、機電的回收利用等。試點地區將在工業園區、資源短缺城市和資源型城市中選擇。
循環經濟由國家環保局自1999年開始推動,從倡導“清潔生產”入手。2002年國家環保局確定了遼寧省和貴陽市為循環經濟試點省市。近日,發改委、環保總局聯合發布《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此前,環保總局副局長王玉慶表示,環保總局要由從過去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角轉為甘心當配角,打破部門利益,充分發揮環保局的監督作用。
“貴港模式”
有關“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戰略”的調研報告即將收尾,其調研跨度涵蓋浙江、江蘇、安徽、山東、天津、上海等6個省市,歷時近半年。
楊春平及其課題組調研的第一個目標,是廣西貴港國家生態工業園區。這是第一個國家級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由蔗田、制糖、酒精、造紙和熱電等企業與環境綜合處置配套系統組成。
廣西是中國的產糖大省,在傳統制糖工業中,存在結構性和區域性污染等問題。以貴港國家生態工業園區中的農業龍頭企業貴糖股份(000833)的試驗為例,其原材料甘蔗制糖后,甘蔗渣用于造紙,蔗渣余熱用于發電,蔗渣積水提煉出酒精,酒精廢液濃縮干燥后成為有機化肥的主要原料,這種有機肥再用于甘蔗田,避免了使用化肥給土地帶來的殺傷力。
這個完整的產業鏈,被認為是“循環經濟”在企業應用中的典型模式。
長期以來,環保所需的高額投入,幾乎成為眾多企業和地方政府逃避社會責任的借口。
楊春平向《財經時報》援引了山東的例子。山東的草漿造紙產量在國內居首位,而造紙屬高污染產業。山東省環保局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下,對這個行業提出了遠高于國家環保標準基礎上的省內標準,而這個標準使山東大批小造紙廠面臨關門的命運。山東省政府曾擔心有關政策會扼殺這一支柱產業,但對重點企業試點后發現,通過技術改造,重點企業完全超過省內標準,達到了歐洲的先進環保標準。從綜合效益看,產出遠大于投入,且客觀上起到了產業整合的作用。
在楊春平看來,循環經濟是在企業的市場行為基礎上建立的機制,運作方式上尊重市場主體必須能夠贏利,這也是國際通行方式。但要靠政府行政意愿強迫企業,而且如果技術支持不到位、相關配套政策不到位,這種“循環經濟”一定不可持續。
重新構架制度環境
“循環經濟”需要財政、金融等部門配合,涉及的經濟政策、環境、資源、產業政策也要全面清理和配套,各職能部門和企業在其中的定位都需深入細化。
但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指出,現有政策法規不足以支撐循環經濟的發展。任勇也是早期參與推行循環經濟討論的專家。
據楊春平介紹,現有產業政策有很多與循環經濟不配套,比如礦產資源的資源稅偏低,幾乎等于白開采;現有的部分法律法規制度設計不合理,比如目前某些地方的環境保護制度規定,環境部門收取的排污費中,有一部分可用于環保部門的行政經費等。
楊春平指出,或許在實行循環經濟時推出一些激勵政策或補償手段能更有效。目前,國際上普遍使用的排污權交易的補償方式,就將環境保護與企業利益聯系得不錯。美國早在上世紀70年代就開始執行排污權制度,即政府制定排污總量,通過拍賣或招標方式對總量進行分配,企業只有獲排污權后才能排污,擅自排污要受法律嚴懲,排污權還可儲存與轉讓。
激勵政策矛盾
實行“循環經濟”的一系列激勵政策也面臨各種矛盾。
有關專家認為,循環經濟項目規劃通常由環保總局做出,項目的審批權在發改委,由于各部門對循環經濟的認識不一致,許多按循環經濟設計的項目未必能通過發改委的審批。
在楊春平看來,這種認識差異同樣會出現在銀行信貸部門,信貸未必會傾斜于循環經濟項目。
稅收方面也缺乏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支撐體系。首先,缺乏相關的消費稅收政策,對不利于物質循環的產品,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其次,發展循環經濟的力度不夠,為鼓勵企業多節約自然資源、多利用再生資源,應大幅提高自然資源稅,加大對再生資源利用的稅收優惠;第三,落實不力,財政部、國稅總局于1996年曾出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稅收優惠政策,但執行效果不好,民營企業基本沒享受到這類優惠。
此外,發展“循環經濟”,技術投入是否能建立可持續機制?對此楊春平建議“建立相應發展循環經濟的領導小組和實施機構”,其中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國務院副總理以上人士擔任,實施機構可由發改委、環保總局、財政部、科技部、國稅總局等部委組成。(張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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