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查處傳銷的地方性法規——《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通過!掇k法》規定: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參加者,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活動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信息、網絡、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
(信息來源:天津特派員辦事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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