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假頭三天加班費是三倍工資,后四天是兩倍工資”已經為多數人熟知。但是老板要求帶回家做的活兒算加班嗎?不用去上班但需“隨時候命”算加班嗎?“放假前,老板笑呵呵地告訴我不用加班,只要休息時‘順便’想出新項目的策劃案就行了。但這意味著我至少4天什么也不能干,只能冥思苦想,與平時上班沒兩樣!”就職于廣告公司的金先生遇到了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在家工作算不算加班?
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黎建飛:不論工作的行為在哪里發生,只要要求員工在長假期間做了單位的事,單位可從中受益,都屬于加班,應按規定付給員工加班費。金先生的老板提出的要求是錯誤的、不合理的。老板如果需要員工加班,應該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在員工同意加班的基礎上與其商定加班的具體時間、工作量,并按這個約定付給加班費。同樣,“不用上班但需隨時候命”的要求也是有違《勞動法》的。《勞動法》對加班方面規定的一個重要宗旨是:休息時間是勞動者的權利,無論是法定休假日(長假的前三天),還是公休日(長假的后四天),勞動者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休息方式,而“順便干活”、“隨時候命”的要求限制了勞動者的休息方式,又使雇傭者逃避了付加班費的責任。
(雷加)
《市場報》 (2004年10月0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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