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將制定種子法律緬甸農業及水利部一名高級官員警告蔬果植物種子進口商,種子進口后,必須先要得到國家蔬果種子委員會的批準,才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緬瑪種植業種子分局總經理敏翁博士表示,種子進口后,未經種子委員會查驗,未獲得售賣許可,會把劣種或帶菌的蔬果種子傳遍全國,對國內種植業的不良影響極大。敏翁博士稱,目前緬甸的蔬果種子進口商,貨物一到手后,立即冠上名字即行批售,這種作法不妥當,因為由外國進口的種子,必須在不同氣候的地方,試種上3季或3年以后,視試驗所得結果來決定適不適合種植。1
999年時,緬甸國家種子委員會成立后,即采取對進口種子先檢驗而后批準售賣的規則,委員會由專家組成。其中包括農業部副部長,緬瑪種植督導局局長等共16名成員,負責監督種子的優劣及在國內栽種的工作。至今年7月底為止,由專家小組呈交給國家種子委員會的檢驗目錄中,共有167種蔬果植物種子,包括谷種、玉米種、木棉及甘蔗在內。雖然發展中國家都有管制種子的法律,但緬甸的法律仍處于草案狀態,很難執行工作。有關緬甸的種子法律,日前,種子委員會已經和司法院合作擬定中。駐曼德勒總領事館經商室2004年10月8日
(信息來源:駐曼德勒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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