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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鴻集團(600681)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08日 05:0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萬鴻集團(600681)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1.萬鴻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下九路支行借款、保證合同糾紛案,訴訟事項具體內容已在本公司重大訴訟公告中披露,詳見2004年7月13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2.日前,公司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1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從2004年4月21日起至5月19日止按照展期協議約定的月利息5.49‰計算,從5月20日起至本息清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罰息。)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下九路支行;

  二、被告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追償。

  三、案件受理費55766元,由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預交的訴訟費本院不予退還,被告廣州萬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于清償上述債務時一并逕付原告,被告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公司對判決結果的意見:

  本公司擬不對此案進行上訴。

  4、有關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預計該項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5、備查文件目錄:

  (1)《民事起訴狀》

  (2)《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4)《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5)《最高額保證合同》

  (6)《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11號)

  本次公告前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將根據上述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萬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04年9月30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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