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銀川市正式實施居民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針對行政事業、工業、經營服務業、特種行業用水的超定額加價。上述性質的用水價格分為兩檔,定額之內一種水價執行,超過定額部分按高一檔的水價執行。其定額制定依據這一用戶前3年平均用水量計算制定,按月執行。
由此,醞釀已久的居民用水階梯式定價正式開始實施,全國水價改革走向一個新的階
段。一方面,只要水資源價格的變動是一個行政過程,就不可能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也無法激勵供水企業降低生產成本。因此,市場化是緩解水資源短缺的根本途徑。只要市場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短缺與浪費、污染并存的現狀就難以改變,即使是南水北調工程發揮作用,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同時,水資源是一種具有戰略性和公共品性質的特殊商品,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樣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其價格應該由市場和政府共同決定,即我們并不簡單地認為單純依靠市場就能解決水資源的短缺問題。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所指的市場化只能是“準市場化”。水市場的建立是與水權及水權交易機制的形成相聯系的,尤其在跨流域調水過程中,水權是一個制度性的前提。與中國整個市場化進程相聯系,水市場的構建以及水價形成機制的發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事實上,市場化的過程就是政府規制方式的轉變,逐步引入競爭,實現制度的有效變遷的過程。
水的特性決定了其市場化并非是完全的市場化,只是某種程度的“準市場化”,而其市場化的模式也需要更具體地探討,水市場也需要細致地劃分。
1、 供水和排水兩個環節可依靠市場定價
雖然無法在整個水務行業無法徹底市場化,但是如果將水資源的開發和消費過程分為三個環節:供水、管網建設和維護、排水,那么在不同的環節則可實施不同程度的市場化,甚至有的環節可以由市場來定價。其中,供水環節載體是自來水廠、管網建設和維護環節的載體是城市自來水管道和下水管道,排水環節的載體是污水處理廠。
因為水務行業的規模經濟和自然壟斷主要體現在管網這一環節,公共品提供的保證也主要依靠這一環節保證,所以仍只由一家企業來經營管網,這樣既發揮了規模經濟的優勢,又保證了所有居民都能獲得自來水這種生活必需品。但這種經營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壟斷,而是同樣存在競爭的,可以部分的市場化,現實中已經有許多成功的實施方式可以借鑒,后文將做說明。
而供水和排水兩個環節可以實施完全的市場化,因為其本身的規模效應并不顯著,所以不同的自來水廠或污水處理廠可以由不同的企業來經營,從而分別在自來水和污水處理服務的供給上出現了多個生產者,以管網企業為消費者,形成了供水企業和管網企業之間,排水企業和管網企業之間的兩個市場。這樣,市場競爭使得供水和排水環節的生產效率提高,管網企業按照競爭市場均衡價格Pm=MC獲得自來水和污水處理服務,且這時的MC是有效的,這為管網企業直接為城市居民提供廉價優質的自來水創造了前提。從理論上來講,這兩個環節可以完全的市場化,引入包括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在內的多個投資渠道,但在具體實踐中也存在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民營形式,下文有述。
2、 水務市場化的具體途徑
水務的市場化過程某種程度上就是民營化的過程,與其它公用事業類似,其民營化有多種可資借鑒的模式:
(一) 服務的外包模式。城市公用事業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給民營企業去完成。
(二)經營和維護的外包或租賃模式。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與民營部門簽定合同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經營和維護工作交由民營部門去完成。經營和維護實行承包的目的在于提升基礎設施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三)LBO(租賃-建設-經營)模式。民營企業被授予一個長期的合同,利用自己的資金擴展并經營現有的基礎設施。它往往根據合同條款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同時必須向政府部門繳納租金。
(四)BTO(建設-轉讓-經營)模式。民營企業的發展商為城市基礎設施融資并負責其建設。一旦建設完畢,該民營部門就將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然后,該政府部門再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其外包給發展商。
(五)BOT(建設-經營-轉讓)模式。在政府授予的特權下,民營部門可以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并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基礎設施。在特定的經營期限內,它有權向其它用戶收取費用。等期限結束,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就要轉讓給有關政府部門。
(六)外圍建設模式。民營部門可以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一些附屬設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內經營整個基礎設施。這種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擴展基礎設施服務。
(七)BBO(購買-建設-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現有的基礎設施被出售給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擴建這些基礎設施的民營部門。民營部門在特許權下,永久地經營這些城市基礎設施。在出售前的談判中,公共部門可以通過特許協議對基礎設施服務的定價,進入,噪音,安全,質量和將來的發展做出規定,實施政治控制。
(八)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民營部門的開發商依據特許權投資興建基礎設施,他們擁有這些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并負責經營。當然特許權的獲得也不是無條件的,它必須接受政府在定價鶴運營方面的種種管制。長期所有權為民間資本注入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重要的財政上的激勵。
需要注意的是民營化不是市場化的終極目標,充分競爭才是市場化的實質,即公用事業如果是充分競爭的,那么我們可以承認它的效率會產生作用,如果是壟斷的,那幺,無論是政府還是私人提供,同樣會“坐地收租”,獲得高于社會平均利潤地特權收益。
3、 部分市場化條件下政府的定價方式
眾所周知,現在銀川市制定的水價分為三個部分:資源水價即水資源稅、工程水價和環境水價(污水處理費),政府對三種水價均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在水務部分市場化的條件下,政府定價可以被縮小在最小的范圍內,政府只需對直接面對城市居民的管網企業的自來水售價制定最高限價和對供水企業征收水資源稅,中間的差額即為工程水價和環境水價之和,這部分留給供水環節中的自來水廠和排水環節中的污水處理廠自由定價,讓市場自由發揮價格調節的職能。至于最高限價制定的規則,在計算競爭環境中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和管網企業的生產成本的條件下,水價要稍高于成本,以確保供水、管網建設和維護和排水三個環節的企業的少量盈利,逐步將銀川市水務行業培育為具有大投資、長周期和低而穩定的回報率的公用事業。
此時,政府監管的重點則就落到了市場化程度較低的經營城市水管網的企業上,監管范圍的縮小使得監管的成本也大幅度降低,從而更有利于城市居民獲得穩定的、廉價的、優質的自來水。(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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