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瑞士在修改原出口信用擔保的基礎上通過了《出口信用保險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引入私人風險機制和建立一個公法機構。出口信用擔保成立于1934年,對瑞士企業在非私人領域的出口風險進行擔保。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銷售市場所在國的私有化,引入私人貿易風險適應時代的需要并有利于增強瑞士企業的競爭力。新的出口信用保險擴展到其他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范圍內的所有風險。對私人業務的最高賠付比率為原價的85%,對由于國有進口商而產生的損失賠付率為95%。新的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將包括總經理一名、管理
(信息來源:駐瑞士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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