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
昆明缺水,于是就要在金沙江上的虎跳峽建大壩,再開挖400公里的運河,每年從水庫中抽取25億噸江水輸送過去。九家民間環保組織出于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理由,聯合出面反對(見9月27日《新京報》)——這一爭執表面上看起來是要經濟發展還是要環保的問題,但本質上卻是政府在進行公共決策時應該根據什么標準來進行的問題。
從公共決策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政府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最大區別在于:私人決策的后果最終是私人自己來承擔,但公共決策的后果最終卻要由公眾來承擔。而公眾又是由不同的利益群體組成的,這些群體的利益并不一致,在有些情況下甚至是相互沖突的。比如虎跳峽真的建起了大壩,昆明的用水問題固然可能得到了緩解(能不能真的做到這一點我還很懷疑)但金沙江兩岸卻會有近20萬畝河壩田被全部淹沒,近10萬人被迫遷徙其中少數民族占70%以上。一位官員用輕描淡寫的語氣說:這是要“犧牲十萬人幫助幾百萬人發展”。對這10萬被迫遷離祖祖輩輩居住過的地方的民眾來說,這位官員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啊!
經濟生活中當然有這樣的時候:政府的某一項政策出臺,所有的群體都因此而受惠,或者雖然只有一部分群體受惠,但其他群體的利益也沒有因此而受到損害,這在經濟學上有一個術語叫“帕累托改進”。但可惜這樣的時候很少,更多的時候,公共決策的后果都是有利于某些群體而不利于另外一些群體,最終導致利益格局的調整。因此,政府公共決策當然首先要考慮“成本—收益”,即政府做的每項決策從總體上看必須能增加國民財富,但如何協調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則也是一個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既然不同的利益群體有不同的“偏好”,那么就有了一個用什么樣的標準將不同的“偏好”排出一個順序,以確定優先滿足誰的“偏好”的問題;既然要排序,就要有一個標準。這個標準就是公共決策的標準。
從力主上馬虎跳峽大壩的一方提出的理由來看,他們所依據的還是“功利主義標準”,即建了大壩可以發電,可以調水等。但近10萬人因此而被迫遷徙,這違反了“正義標準”;如果他們的生活水平因此而下降(這幾乎是可以肯定的),這又違反了“平等標準”;大壩可能引發的生態災難以及在自然文化遺產方面可能造成的無法挽回的損失,又違反了“人和自然的和諧及可持續發展標準”,如此說來,建大壩的決策是不是正確,是非常值得懷疑的!
公共決策單一以是否有利于經濟成長為標準,在某種程度上不惜犧牲環保甚至社會正義——這可能是我們近二十年來的最大教訓。虎跳峽大壩“霸王硬上弓”式的強行上馬,說明這個偏向還遠遠沒有得到糾正。如何使公共決策能夠有更科學和更全面的標準,看來將是“科學的發展觀”能不能落到實處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