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個體汽車駕駛員,去年為一家化工公司裝運貨物時,該公司欠我運費16500元。當我向其追要時,該公司向我出據一份說明,稱所欠運費已移交給羅某,因而讓我找羅某追要。我認為我既沒有委托羅某收款,也沒有同意化工公司將該款交給羅某,化工公司私自轉讓行為無效。請問,我的看法對嗎?
答:你的看法是正確的。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
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該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一樣,都明確規定了由債務人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生效的要件。債務轉移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則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轉移協議無效。無論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對債權人均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權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你為化工公司運輸貨物,雙方之間產生運輸合同關系,該公司應按約定給付你運輸費用。化工公司將運輸費用轉移給羅某,因該筆債務轉移未征得你的同意,所以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因此,你應向化工公司追要該款,如該公司拒絕付款,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徐律師)(觀宇/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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