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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推薦:憲政語境下的知識重溫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7日 10:29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盛洪

  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的召開及其決策,觸動了人們沉潛于內心深處的憲政思維。在理
論界,憲政與制度化改革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話題。

  在我的印象中,有兩個經濟學大師對憲政感興趣。一個是哈耶克,再有一個就是布坎南。哈耶克著有《自由秩序原理》,懷著對“人的統治”深深的疑慮,希望有一種“一般原則”制約立法機構。布坎南干脆就稱自己的理論為“憲政經濟學”。這方面的最新成果之一還有美國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D·弗里德曼的《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憲政經濟學的基礎是制度經濟學,它認為“制度是重要的”,即制度(包括規則、程序和組織)不同則效率不同。從立法角度看,不同的立法程序會產生不同的法,它們各有不同的效率。因此制度經濟學關于程序的觀念與法學中的程序主義非常相似。

  與一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系,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一句話,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所以,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要遠非一般制度問題能比。反過來說,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因而布坎南說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不同于哈耶克,他心目中的憲法原則是知識精英從傳統中提煉出來的,布坎南則致力于給出形成或改進憲法的程序性標準:一致同意規則。“一致同意規則”作為布坎南理論貫穿始終的邏輯,成為判斷一個公共選擇是否有效率的標準程序。他認為這一規則是帕累托最優的“政治對應物”。只是在現實中,“一致同意”雖好,卻很昂貴,所以退而求其次,在人類社會的絕大多數的民主的公共決策中,采取了多數規則。在布坎南看來,這正是現代民主政治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多數規則可能導致所謂的“多數人暴政”,其結果是對全社會都不利。在這時,憲法作為一般規則,是居于所有人之上的難以更改的規則,它因此可以限制立法機構。

  然而,憲法最重要,也最容易被違背。這是因為,第一,憲法規則比較抽象,不夠直觀;人們往往容易辨別對自己的直接傷害,卻較難辨別對憲法規則的違背;第二,在人類社會的制度設計中,往往缺少針對違憲的可操作的程序;第三,最重要的一點是,恰恰是憲法規則應該約束的主體,即政府各個部門,由于掌握著合法權力并處于壟斷地位,社會更難對其進行憲法約束。如果說在人類早期,宗教和文化傳統的力量對統治者產生過約束的話,在近代以來的“去魅”過程則同時解除了這個約束,政府更有可能毫無自律能力。

  顯然,我們需要一場憲政改革。問題是,我們是否有進行憲政改革的可操作手段。事實上,布坎南和哈耶克的憲政經濟學還是一種規范性理論,他們提出的憲政改革要經全體公民的一致同意的主張,在現實中是一種悖論。因此,憲政改革也許是漸進的,事實證明,這樣的改革方式是能夠將一些憲法規則,如保護產權和經濟自由,寫入成文憲法的條文中的。我們現在面臨的憲政改革與以前的修憲有所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們可能更為著重于憲法作為“規則的規則”的層次,從而把對立法機構和行政部門的限制寫成明確的條文納入憲法。在這樣一種憲政改革中,重溫憲政經濟學的一些結論也許有著積極的意義。它可以在知識精英中產生共鳴,也可以提供一個全民共識的框架,既可以在非一致同意的修憲過程中產生作用,又可以為一致同意的修憲奠定基礎。

  《憲政經濟學》,(澳)布倫南(美)布坎南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著,三聯書店1997年12月第一版《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蕥 嬉/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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