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寬進嚴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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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7日 06: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今天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任職管理辦法》),相較同時被廢止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使能做基金經理的人員一下子多了很多的同時,前所未有地加強了對離任基金經理的管理力度。 《任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做了詳細的規定:具有3年以上
《任職管理辦法》使得基金經理的人選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即券商中那些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人員,只要通過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即可被任命為基金經理。而《暫行規定》不僅對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時間具有較高要求,而且還規定了必須先行取得基金經理資格才行。此外,《暫行規定》對那些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基金經理,規定在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時要求重新申請相關資格。雖然《任職管理辦法》放松了基金經理的升任要求,但對離任后的要求則非常嚴格。《任職管理辦法》規定說,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此外,該《任職管理辦法》還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減少了需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和事項,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審批可能帶來的監管放松。《任職管理辦法》只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的選任或改任進行審核,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免職、基金經理、董事的任免,采取事后備案的方式進行管理。為不降低監管水平、不放松監管要求,對采取事后報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免,《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如發現相關人員任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程序,中國證監會可責令任職機構改正,并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取消審批而可能導致的監管的放松。 二是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圍繞專業、誠信、勤勉、守規的原則,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對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安排相適應,《任職管理辦法》有針對性地對各類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應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及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促進公司內部的相互制衡,為監管部門從注重準入轉向持續的行為監管奠定了法律依據。 三是加強了對高級管理人員持續監管和處罰的力度。《任職管理辦法》在總結了過去監管實踐并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大量對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的內容,如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及管理信息系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應按照規定及時選定代行職務的人員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機構或人員出現某些情形時,中國證監會可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人員出現某些情形時,中國證監會可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應建立離任制度等。(上海證券報 記者陳建軍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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