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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寬進嚴出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7日 06:1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今天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任職管理辦法》),相較同時被廢止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使能做基金經理的人員一下子多了很多的同時,前所未有地加強了對離任基金經理的管理力度。

  《任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做了詳細的規定:具有3年以上
證券投資管理經歷;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原來執行的《暫行規定》,對基金經理的任職要求明顯比《任職管理辦法》高出不少。《暫行規定》的規定說:擬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的基金從業人員,除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外,還應當取得基金經理資格。而要取得基金經理的資格,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有從事三年以上基金業務或五年以上證券業務的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證券分析、證券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工作業績;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的基金經理資格考試;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任職管理辦法》使得基金經理的人選一下子增加了很多,即券商中那些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人員,只要通過取得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即可被任命為基金經理。而《暫行規定》不僅對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時間具有較高要求,而且還規定了必須先行取得基金經理資格才行。此外,《暫行規定》對那些連續十八個月未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基金經理,規定在重新從事基金業務時要求重新申請相關資格。雖然《任職管理辦法》放松了基金經理的升任要求,但對離任后的要求則非常嚴格。《任職管理辦法》規定說,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后,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此外,該《任職管理辦法》還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減少了需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和事項,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審批可能帶來的監管放松。《任職管理辦法》只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的選任或改任進行審核,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免職、基金經理、董事的任免,采取事后備案的方式進行管理。為不降低監管水平、不放松監管要求,對采取事后報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及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免,《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如發現相關人員任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程序,中國證監會可責令任職機構改正,并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取消審批而可能導致的監管的放松。

  二是規定了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圍繞專業、誠信、勤勉、守規的原則,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對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安排相適應,《任職管理辦法》有針對性地對各類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應遵循的基本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及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促進公司內部的相互制衡,為監管部門從注重準入轉向持續的行為監管奠定了法律依據。

  三是加強了對高級管理人員持續監管和處罰的力度。《任職管理辦法》在總結了過去監管實踐并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大量對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的內容,如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及管理信息系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應按照規定及時選定代行職務的人員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機構或人員出現某些情形時,中國證監會可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人員出現某些情形時,中國證監會可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銀行應建立離任制度等。(上海證券報 記者陳建軍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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