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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筆誤吃官司 住戶失房盼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3日 13:59 《法制播報》

  主持人:平時寫字的時候出現筆誤,應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一般人不會把別人的筆誤當回事。但是,您可能不會想到,有時筆誤也會引出大麻煩。今天要說到的一起案子,就是由筆誤引起的。

  原告 高淑蘭:我覺得應該給我倒房,最起碼有個先來后到

  被告 房屋開發商富隆公司工作人員:就是那套房子,我們確實解決不了

  解說:說起高淑蘭向房屋開發公司要求換房子這場官司還得從兩年前的一次拆遷說起。高淑蘭的家原本是在大連市山東路162號,房子的面積大約在四十六平米左右。2001年10月份,隨著市政府規劃的山東路商業街改造工程的啟動,高淑蘭的家也在被拆遷的范圍里。

  高淑蘭:我原先的那房子也挺好的,商業街改造動遷不走不行,完了就走了

  解說:高淑蘭幾年前下了崗,為了維持自己和在外地念書的兒子的生活,她在山東路的一個市場內承包下了一個水果攤,母子倆平日的經濟來源主要就是依靠這個水果攤。從舊房開始拆遷到現在,高淑蘭也就不得不一直住在這里。

  高淑蘭:現在沒有房住,我沒有房了,就住在(水果攤的)小房里,有時上我姐家住兩天

  解說:動遷自然就涉及到回遷安置的問題。作為當時山東路改造工程的開發商,大連富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還是履行職責很快就為包括高淑蘭在內的幾百戶動遷戶提供了大批回遷安置住房。

  高淑蘭:2001年10月26號發的房源表,2001年10月27號上午9點鐘,用大客車拉上門口看房子,當時我就選中了軍晟佳園這個房子,軍晟佳園2號樓4單元5樓1號

  解說:高淑蘭選中的這套房子,在當時還是期房,而高淑蘭之所以在眾多的房源中選擇這套房,也是經過了慎重的考慮。

  高淑蘭:因為我家在這,我選工作才選這了,早上拿貨起來方便,三、四點鐘跟這市場老農送點貨接點貨就行,接完貨放在自己攤上,然后回家,五點鐘再起來賣貨。

  高淑蘭姐姐:看房,孩子、我都去了,看完房子都挺滿意,滿意才投的資,是我給她拿的錢投的資。因為她沒有錢,孩子要念書

  解說:于是,在2001年底,高淑蘭以兒子劉俊的名義與富隆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被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拆遷戶增加面積住房面積投資代建書,并在姐姐的幫助下交納了一萬八千余元的投資代建費。

  高淑蘭:簽完合同,(開發商)告訴我等回遷的時候,拿鑰匙住房子就行了

  解說:終于盼到了2002年的10月份,軍晟佳園竣工交付使用,滿心歡喜等待住新房的高淑蘭萬萬沒有想到自己寄予全部希望的新房,鑰匙卻被另外的人給先領走了。

  高淑蘭:正好我在看房,又有一家來這,他拿著鑰匙,他給房子鑰匙領到手了,我問他怎么事,他說是他買的房子,他說大姐這個房子是我的,他說鑰匙都領到手了,當時我都蒙了,當時啊

  解說:原本屬于高淑蘭的房子怎么就突然換了房主呢?高淑蘭又去找了富隆公司。

  富隆公司工作人員:就因為她找(我們),咱才發現了這個問題,以前還沒發現這個問題。我們公司這次拆遷給動遷戶,是現從別的開發商那里給他買的房子,就在買的那些房子里就在諸多的房源里就沒有(高淑蘭的)這套房子,所以這套房子實際上是不屬于我們公司買來的那套房子

  解說:這位工作人員說當初準備分給高淑蘭的是軍晟家園二號樓四單元五樓一號的房子,根本不在動遷安置的房源里,那么當初那套房子又是怎么分給高淑蘭了呢?

  富隆公司工作人員:當時就是筆誤出現的這個問題,所以說把一號樓就寫成了二號樓

  解說:按照富隆公司的這種說法,當初他們分給高淑蘭的實際上應該是一號樓四單元的五樓一號,而不是合同上寫的二號樓四單元的五樓一號。對于筆誤的解釋,高家人表示不可相信也不能接受。

  高淑蘭姐姐:不可能寫錯,因為我們去看的房子,(開發商)他領我們去看的房子,因為收據、發票、合同都有,什么都有,都寫的明明白白,你說他能寫錯嗎

  富隆公司工作人員:當時因為非常亂,人也非常多,拆遷戶要求的時間(緊),就這樣工作反正也比較忙,各個環節銜接的不好,就出現了這個問題

  解說:在這種情況下,富隆公司提出另外為高淑蘭提供房源,讓她選擇,但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03年10月,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高淑蘭以兒子的名義,將富隆公司起訴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自己安置回遷住房。

  原告方訴訟律師:開發商應當給我們另行安排面積、位置相等的、相當的房子,而不能像他當時所承諾的隨意給找房子

  富隆公司工作人員:作為高女士個人,她有她的權利,我們公司也有我們的義務,但是我覺得我們已經盡義務了

  解說:那么高淑蘭當初和開發商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底是否有效?高淑蘭能否住進合同上寫明的那套房屋呢?我們請教了有關方面的專家。

  律師介紹:

  郭玉濤,北京律師協會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郭玉濤:這個合同肯定是一個有效的合同,只是在現在這個階段它已經無法實際再履行了

  律師 郭玉濤:開發商至少要采取其他的補救措施,比如說你再給她在最接近的地段,最接近的戶型,最接近的面積你給他再安排一套房屋。如果人家可以接受,那么這套房屋給了她以后呢,開發商還應該再給一些賠償。比如說這個事情導致這個女士的誤工費,什么交通費支出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等。如果說這個已經做不到,比如說這個地段已經沒有房屋了。那么開發商你應該給人家把這個房子給人家折成人民幣折成錢給人家,包括利息呀什么的。

  12.4提示:

  1、不管開發商是筆誤也好,還是由于其它原因,客觀上現在是無法履行當初雙方簽定的合同,那么這就是一種違約的行為。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責任,如果這個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那么他就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說賠償損失等等。

  解說:2004年6月,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限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大連富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在大連市城市房屋四類區,為原告安置一套面積不得少于六十一點四四平方米的回遷房屋。判決下達后,原告不服一審判決,現已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主持人:面對判決,律師給高女士提出了一些建議:如果協議上面所寫明的那套住房已經不能給高女士了,那么高女士再上訴的必要性也不大,現在關鍵是怎么來執行法院的判決。如果高女士不愿接受開發商提供的其他房源,那么就應該把重點放在對方再給多少賠償,賠償是不是能夠兌現等方面。畢竟,現在高女士最需要的還是早日能住上屬于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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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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