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6號基金合同的內容與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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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3日 08:45 證券時報 |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和目錄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三節 基金份額的發售     第四節 基金備案     第五節 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六節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七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八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第九節 基金的托管     第十節 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十一節 基金的投資     第十二節 基金的財產     第十三節 基金資產的估值     第十四節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十五節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第十六節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第十七節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節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十九節 違約責任     第二十節 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一節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訂立基金合同。     本準則的規定適用于所有類型的基金,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三條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訂立基金合同。     第四條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本準則規定的內容,并應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格式。     第五條 在不違反《基金法》、本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準則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當事人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     第六條 凡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準則是否做出規定,當事人均應在基金合同中訂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封面和目錄     第七條 基金合同封面應標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字樣。封面下端應標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稱的全稱。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基金合同,必須標有“草案”顯著字樣。     第八條 基金合同目錄應當自首頁開始排印。目錄應當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第三章 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節 前言     第九條 載明訂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十條 說明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第十一條 前言部分應當特別提示投資者注意:     (一)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基金沒有風險。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第二節 基金的基本情況     第十二條 列明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的名稱;     (二)基金的類別;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五)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合同期限或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內容。     第三節 基金份額的發售     第十三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份額發售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三)其他。     第四節 基金備案     第十四條 根據《基金法》和《運作辦法》說明基金備案的條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時的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訂明開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財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的解決方案。     第五節 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十六條 擬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應當說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據《基金法》的規定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并依照《基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訂明終止上市的情形。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的下列事項: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三)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四)申購和贖回的金額;     (五)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六)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七)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八)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九)其他事項。     第六節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列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存續期間等基本情況。     第十九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運用基金財產;     (二)獲得管理人報酬;     (三)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四)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除具體列明《基金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義務外,還應當至少列明下列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二)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五)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六)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七)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八)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九)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十)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一)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十二)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十三)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十四)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獲得基金托管費;     (二)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三)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除列明《基金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還應當至少列明下列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一)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二)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三)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四)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五)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六)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七)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八)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九)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十)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一)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十二)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十三)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列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七)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九)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說明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列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基金合同;     (二)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五)其他義務。     第七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二十六條 列明《基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并訂明其他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變更基金類別;     (二)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三)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四)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四)議事內容與程序;     (五)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訂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第八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第三十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選任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三)前項決議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換后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九節 基金的托管     第三十一條 說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節 基金份額的登記     第三十二條 說明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并列明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權限和職責。     第十一節 基金的投資     第三十三條 訂明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事項:     (一)投資目標;     (二)投資范圍,說明基金投資于哪些金融工具;     (三)投資策略,說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投資管理的方法和標準等;     (五)業績比較基準;     (六)風險收益特征     (七)投資限制,列明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資事項。     第十二節 基金的財產     第三十四條 訂明基金財產的有關事項:     (一)基金資產總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第十三節 基金資產的估值     第三十五條 列明基金資產估值的下列事項:     (一)估值日;     (二)估值方法;     (三)估值對象;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四節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第三十六條 訂明基金費用的有關事項: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列明基金運作過程中,從基金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種類、費率、費率的調整、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訂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第三十七條 說明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稅的情況。     第十五節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第三十八條 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事項: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說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二)說明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三)基金凈收益,說明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數、分配時間、分配政策等。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說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公告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六節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第三十九條 說明基金的會計政策的有關情況:     (一)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事項;     (二)基金應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四十條 說明基金審計的有關事項:     (一)說明基金管理人應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二)訂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注冊會計師的程序。     第十七節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和《信息披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說明基金信息披露的種類、事項、時間和途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等基金信息披露有關事項。     第十八節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 訂明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具體訂明基金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具體訂明基金財產清算的有關事項:     (一)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說明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說明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二)基金財產清算程序,訂明基金財產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財產的接管、基金財產的清理、基金財產的確認、基金財產的評估、基金財產的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等;     (三)清算費用,說明清算費用的來源及支付方式;     (四)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說明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訂明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的公告安排;     (六)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說明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節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說明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鸷贤軌蚶^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節 爭議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說明基金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基金合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采取此方式,應當在基金合同中訂明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基金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基金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節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七條 說明基金合同是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鸷贤诨鹉技Y束,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鸷贤挠行谧云渖е掌鹬猎摶鹭敭a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第四十八條 說明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 說明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說明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或供投資者在有關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四章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五十一條 摘錄基金合同的部分內容,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證監基字[19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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