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自儀(600848、900928)第十三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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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23日 06:0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1、本次會議無否決和修改提案的情況; 2、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十三次股東大會(2004年第一次臨時會議)于2004年9月22日上午在公司第一會議室(虹漕路41號)舉行。會議采取通訊表決方式,截止2004年9月21日17:00,公司共收到會議有效表決票38張,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5891825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64.8444%。其中,A股股東有效表決票34張,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57408036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64.4662%;B股股東有效表決票4張,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51022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37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會議由董事長肖宗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李志強、阮國英律師出席了本次大會。 二、提案審議情況 會議采取記名投票、通訊表決的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審議通過了《關于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廣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進行相互信用擔保的議案》。 該議案的表決結果為:同意258918257股(其中:外資股1510221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0%; 反對0股(其中:外資股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0%; 棄權0股(其中:外資股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代表有表決權股份總數0%; 有關上述審議事項的詳細內容見本公司2004年8月20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 w w. s s e. c o m.cn)上。三、律師見證情況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阮國英女士對本次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全過程進行了見證。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李志強律師、阮國英律師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東大會(2004年第一次臨時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備查文件: 1、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東大會(2004年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 2、關于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東大會(2004年第一次臨時會議)法律意見書; 3、關于上海廣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進行相互信用擔保的協議。 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4年9月22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