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銀監會59號文件的下發引起業界和學術界的質疑。昨日,一些股份制銀行的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收取監管費用的行為實質上是把監管本身當做服務性商品,雖然形式上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來說,該行為“并不具有市場化的本質”。
但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并沒有詳細說明該收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一位不具名的股份制銀行有關負責人認為,如果單純從監管的角度來說,收費是不合理的,監管層可能考慮到其一定的服務功能,才予以收費。
另一位曾參與銀監會從央行分離的專家指出,目前的監管更多包涵了“管理”概念,而淡化了監督的概念。該人士表示,除非監管是一種被市場接納的“商品”,被相關金融市場所接受,否則收費行為本身就“不具有市場化的本質”。
根據59號文件,銀監會監管收費分為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具體標準是:機構監管費按照被監管機構實收資本的0.08%計收,外資銀行分行按銀監會核定的營運資金的相同比例計收。業務監管費按照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規模分檔遞減,分段計收。具體比例是:資產在3萬億以下,按資產的0.02%收取;3萬-4萬億部分,按0.015%收取;4萬-5萬億部分,按0.01%收取;超過5萬億部分不計收。
銀監會2004年監管收費總額預計為50億元左右。有報道稱,估計銀監會收取的監管費將占許多股份制銀行凈利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作者: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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