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岑
一件強制執行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堆放礦沙的普通案件,因為河北省定興縣法院的法官在執行過程中一些匪夷所思的作法引起了被執行人耿春坡的強烈不滿。這位定興縣先寓鎮百樓村的個體工商戶認為,該縣法院的一些法官在強制執行中違法執行,給他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他在保定市、定興縣到處上告,并于日前來京投訴,懇請各級領導為其伸張正義,確
保司法公正。他要求定興縣法院賠償由于該院違法執行給他造成的704266元的經濟損失;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形象。
這究竟是怎樣一樁案件?事實果真如耿春坡投訴所說嗎?記者為此專程趕赴河北省定興縣進行實地采訪調查。
定興縣法院執行局李德勤局長接受了記者的采訪。李局長坦承知悉耿春坡到處發送“定興縣法院違法執行情況的反映材料”,縣人大、法院以及保定市中院領導也已收到材料,內情皆知。
原來,耿春坡于2003年11月10日與定興縣郝家莊村委會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土地租賃合同。耿在這塊面積為6.7畝的土地上堆放礦沙經營出售。
2004年2月28日,定興縣國土資源局認為耿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基本農田堆放礦沙違反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屬非法占地,決定給予其行政處罰。責令耿春坡10日內自行清除土地上堆放的沙子并給予罰款6.7萬元的處罰。此后,定興縣國土資源局就此案向縣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2004年6月3日,定興縣法院行政庭收取了耿春坡10萬元的保證金,要求耿保證在10日內將沙場(即非法所占土地)中的沙子全部清除。法院行政庭的兩位法官就此開具了(白條)收據。交付保證金后耿即開始清理沙場中的沙子。6月5日,定興縣法院執行局法官五六人在某院長的帶領下突然到現場,強制要求不讓耿繼續清理并不顧被執行人耿春坡的反對,由該院執行局的法官親自聯系車輛和買主,由該縣某公司以20萬元買走清除了32963.2立方米礦沙中的絕大部分(耿說按當時市場價大約價值70萬元。采訪中李德勤局長也承認市場價格浮動有可能達到70萬元左右)。據耿自訴,法院此舉給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9266萬元,間接損失4.5萬元。
對于為什么突然中止執行,改為強制執行,定興縣法院的田光九副院長在接受采訪時這樣認為:當時耿的3萬多方沙子僅有兩輛鏟車在進行清運工作,估計這樣干10日內根本干不完。因此,法院雇了5臺鏟車日夜清運礦沙,干了5天終于清干凈。法院認為耿春坡在10天之內不可能將沙子清完,所以行使了自由裁量權,將礦沙提前強制執行并且找人買走。
對于法院做主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有無被執行人授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關的法律程序的問題,田光九副院長言之鑿鑿地說,當時耿在沙場旁豎了一個牌子,標明沙價為1立方米9元出售。沙子既然有了出售價格,我們認為即可以視為被執行人默許了,故沙子可以按標價隨意賣。至于經不經當事人的委托,法院可以不經當事人委托便可拍賣。(而據耿春坡講,他根本沒立過什么9元1立方米賣沙的牌子,牌子是法院的人自行制作擺在那兒的。耿春坡還出示了那幾天售沙的票據,價格根據發售量的大小而由15元-19元不同。)
至此,究竟是誰立的牌子成為問題的焦點。經過再次采訪了解,田光九副院長無可奈何地表示,牌子確實不是耿春坡立的,是法院自己立的。與田院長一起接受采訪的定興縣國土資源局的李書記對記者說,該縣有不少非法采沙人,晝伏夜出,亂采濫挖,持有采礦證的人極少。記者經過查看耿春坡出示的礦沙買賣票據,證明其只是經營礦砂,并不是非法采礦者。
結束在定興的采訪回京后,記者就定興縣法院田副院長所講的這些法院與被執行人雙方認為的焦點問題,采訪了北京司法界的有關人士。
有關人士在詳細傾聽記者的采訪經過并翻閱了此案的資料后,明確指出,定興縣法院依法對非法占地者采取強制執行正確無誤。但是,在執行中有四點不妥:一是法院既然已收取了被執行人保證10天內清完的10萬元保證金,就應該重證據、重結果,即等待被執行人10天之內清沙的結果,應該在10天之后有了被執行人確實沒有清理完畢的證據再強制執行。不能憑事前的主觀估計就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其二是對于像礦沙這樣不便查封的扣壓財產拍賣,應該以公告形式公示于眾。其三是根據《法釋(1998)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五條“金錢給付的執行”中之第46款: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賣時,應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其四是第五條“金錢給付的執行”中之第47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關于第三點和第四點,這位人士強調說,這些都必須要告知被執行人。
清理整頓非法占地原本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是在執法中必須依法執法,依法行政。黨的16屆4中全會要求我們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此一要求應該作為法院工作的指針。目前此案尚未了結,人們正密切關注此案的進展。
《市場報》 (2004年09月2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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