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近期,上海市正式施行新《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禁止的范圍
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迄今國內地方性規章對競業禁止較進步的規定。
目前,由于企業人員流動頻繁,許多掌握公司業務核心的職員離開企業后另成立同類公司,挖走原企業許多客戶資源。企業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核心商業秘密呢?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景華律師認為:對于競業禁止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明文規定,都是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之中,除了上述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外,勞動部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和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由于競業禁止條款的簽訂會影響到職場上人才的正常流動,可能危及員工的就業權利甚至造成員工往后的生計問題,所以,如果內容規范得不恰當,往往會導致無效。因此,簽訂競業禁止合同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保密的內容范圍要明確。為了防止員工的就業權利受到限制,用人單位必須合法、確實的擁有商業秘密才能向員工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并且必須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擴及非商業秘密的部分。
2、必需針對特定人員。雖然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但這些員工只限于能接觸、了解、掌握這些商業秘密的人員,若是隨便和一般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便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3、期限要明確合理。由于競業禁止對員工的工作權有所限制,加上轉換工作性質的不容易,以及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所以也應遵守法律規定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應該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費并約定好發放的方式。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費,一般而言是這位員工任職期間的1/2到2/3,如果沒有補償或是金額太少,也會導致合同無效。而補償費的發放方式也應明確約定。
(張偉湘)(蕥 嬉/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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