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吉斯對進出口商品實行原產地規則。主要法律依據是1998年8月27日修改后的“吉爾吉斯海關法”中關于商品原產地的有關章節(第180?188條)。吉爾吉斯共和國工商會是吉政府授權的負責發放和確認原產地證的主管機構。吉原產地規則的主要規定如下:1、根據吉現行法律,遇以下情況進口商必須按規定程序出示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證書:--商品產自吉爾吉斯法律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商品來自從該國進口受數量(配額)限制或其他外經貿規定限制的國家;--國際協議對此有規定,或吉爾吉斯法律在環保、保健、保護國內消費者
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等方面對此有規定者;--提交給海關的文件中沒有關于商品原產地的說明,或海關有理由懷疑有關原產地的申報不實。2、進口商品的原產地證書應確切證明該商品產自某國,并應包含下列內容:1)發貨人關于商品符合相關原產地標準的書面說明;2)發放原產地證的出口商國主管機構關于產地證所述資料屬實的書面證明。3、當有證據證實某商品確實來自吉爾吉斯法律或吉爾吉斯加入其中的國際條約規定其商品不準放行的國家時,吉海關有權拒絕放行該商品入境。4、從吉爾吉斯出口的商品,在必要時、或在相應合同中有規定、以及相關進口國對此有承諾的情況下,由吉政府授權的機構發放出口商品的原產地證書。5、根據吉爾吉斯現行法規,吉自由經濟區企業生產的產品,當其在自由經濟區內的加工程度超過商品價值的30%時(家電類商品為15%),該產品原產地可被視為吉爾吉斯。
(信息來源:駐吉爾吉斯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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